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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商务联发[2025]7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5-7-18
实施时间: 2025-8-18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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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8日
 
  加快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若干举措
 
  为引导企业合理有序跨境布局,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助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高能级开放强省,就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特制订举措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企业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和保护企业投资经营活动自主权,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搭建以“一个平台、一窗受理、建强网络、加强服务、强化监测”为重点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
  二、建设对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
  (一)打造线上综合服务门户。汇集政府、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境内外服务资源,建设“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从国别信息、政策、法律、金融、财税、保险、安全等维度,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外办、省税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浙江金融监管局、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
  (二)构建线下综合服务网络。在中国(浙江)自贸试验区杭州片区钱塘区块建设“浙企出海综合服务港”,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探索对外投资服务领域改革,帮助匹配出海服务资源。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设“浙企出海服务站”,引导中资企业商协会等发挥各自优势,建立“海外服务站”,开展合作对接。全省形成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境内外互通、线上线下互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丝路护航”“十链百场万企”等活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外办、省侨联、省贸促会、省工商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对外投资备案管理
  (三)推进备案“一窗受理”。依托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发展改革和商务系统对外投资备案材料。推广使用企业对外投资电子证照,实现“一证通用”,推动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服务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强境外服务网络
  (四)完善国别经贸信息网。发挥高校、律所和中国信保国别研究优势,组建专家智库,收集国别产业、投资贸易、营商环境等动态信息,编制国别投资指南,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省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贸促会、省工商联、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设跨境物流服务网。鼓励企业加强境外货物集散中心、分拨中心等流通设施建设。引导企业在中欧班列通道沿线投资布局物流设施,参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筑境外安全防护网。完善境外安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指导企业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利用好各类经贸合作、海外利益保护机制,妥善处理境外纠纷,维护企业海外合法利益。(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企业出海服务
  (七)合规经营。汇聚专业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法律、税务、用工、环保等合规咨询。鼓励服务机构通过活动、培训、信息推送等方式,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开展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排查专项活动。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与对外投资相适应的内控体系,提升企业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质量。引导企业维护公平、良好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浙江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涉外法律。建设浙商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海事商事法治服务联盟,搭建浙商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建立与境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紧密型协作联动机制。开展涉外公证减证便民惠企专项行动,优化跨境仲裁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打造梯队式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发挥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及各地调解中心作用,常态化举办涉外法律服务和涉外商事调解宣传活动。健全诉调仲相结合的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企业化解贸易纠纷。(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涉外财税。引导我省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涵盖全球发展战略规划、出海方案、税务筹划、公司治理、品牌推广等服务。鼓励我省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与重点投资国别事务所合作,或设立分支机构,提升本地化服务能力。加强国际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发挥“税路通·在浙里”品牌作用,为企业提供跨境涉税服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跨境金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利用人民币专项融资窗口,加大对企业对外投资的贷款力度。鼓励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深化合作,组建银团依法依规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走出去”金融服务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合规有序推进跨境资金池业务,加强汇率避险企业宣传和培训。支持出口信保公司进一步完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扩大承保规模和覆盖面。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更多符合企业出海需求的新险种,积极拓展跨境保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工具,促进境外业务发展。(省委金融办、省商务厅、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浙江金融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涉外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完善涉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帮助企业加强海外专利、商标布局,加强与我省重要贸易目的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指导,强化国际标准化交流合作,引导我省企事业单位更多参与国际标准研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建设。推动将浙江优势领域先进标准转化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区域标准。推动我省认证检测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测试报告在海外市场获得采信与接受。积极挖掘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案例。鼓励机构强化合格评定“走出去”专题培训。(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跨境供应链。推广“海外智慧物流平台”。鼓励跨境供应链服务机构不断创新服务产品和方式,提升本地化运营能力,为出海企业提供设备、原材料、运输、金融等服务。(省商务厅)
  (十三)人力资源。引导省内高校与出海企业合作,共建“丝路学院”,为当地员工开展技能培训。鼓励高校、商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为出海企业提供培训交流活动。依托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等平台,开展跨境人力资源培训。(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人员出入境。建立重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人员出入境诚信名单报备制度,为外派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多渠道宣传劳务人员出境务工政策和规范程序,切实保障出境务工人员正当权益。(省商务厅、浙江边检总站负责)
  (十五)海外安保。支持具备条件的安保机构加强与对外投资企业对接,承接境外安保任务。鼓励我省安保机构加强与国内头部安保机构、国际安保机构合作,拓展境外安保业务。支持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等设置境外安保专业,培养高层次境外安保管理人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外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境外商协会。引导海外浙企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加强与浙籍侨团对接合作,健全境外浙企联络网,开展互帮互助,协同做好应急处置,维护浙企境外合法权益。(省商务厅、省外办、省侨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对外投资监测
  (十七)强化日常监测。落实商务部企业对外投资统计和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做好对外投资统计数据报送和境外企业年度信息报告。按规定与相关部门共享对外投资信息,实现对外投资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监测。(省商务厅)
  (十八)加强风险研判。对企业生产、出口、海外经营等情况比对分析、综合研判,及时发现对外投资经营异常变动情况,为引导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对外投资提供支撑。(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是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工作主动性、责任感,要明确专人负责,持续迭代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确保落地见效,助力我省企业全球化发展、国际竞争力提升,更好地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自2025年8月18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指南.doc
  附件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出台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备案管理适用于省内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非金融类、非敏感类项目境外投资。
  1.商务部门: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含)以上,由省商务厅转报商务部征求意见,并在取得同意后备案;1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和特殊情形由省商务厅备案;1000万美元以下由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商务局备案。
  2.发展改革部门: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含)以上,企业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3亿美元以下,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备案条件
  (一)提交:实行“一窗受理”,企业统一通过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http://deepworld.zcom.gov.cn/)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申请,实现备案材料一窗提交。
  (二)受理: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核:备案主管部门根据真实性、合规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备案:企业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等,并通过浙江省海外综合服务平台获取《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等电子证照。
  四、备案流程图
  见附1-1。
  五、咨询联系

备案层级

商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省本级

0571-87050894/7575

0571-81054269/4261/4259

杭州市

0571-85257781

0571-85253753

宁波市

0574-87185557/5539

0574-89183132

温州市

0577-88926510

0577-88968321

湖州市

0572-2191007

0572-2665111

嘉兴市

0573-82084530

0573-83681671

绍兴市

0575-88604936

0575-85202277

金华市

0579-82469530

0579-82472228

衢州市

0570-3890103

0570-3074375

舟山市

0580-2049359

0580-2380062

台州市

0576-88207060

0576-88209323

丽水市

0578-2161151

0578-2095899

义乌市

0579-89926921

0579-85232660

相关附件:
浙江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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