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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26]第11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26]第11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6-4-19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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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20〕第3号修订)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将对核发的《准许证》“非一批一证”使用情况,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跟踪,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准许证》“非一批一证”管理的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天津、成都、武汉、西安、厦门、宁波、三亚、重庆、南宁15个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自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准许证》“非一批一证”可以在有效期且不超过规定数量内不限制报关批次使用。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7〕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pdf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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