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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26]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4-16
实施时间: 2026-4-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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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现就我市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的内涵和要求
  (一)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应当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 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此项规定既适用于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采购项目,也适用于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响应)的采购项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进口产品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非进口产品,若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也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二)含有多种产品采购项目的政策执行
  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前述多种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
  判断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是否达到80%以上的计算公式为:
  【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成本之和/全部产品总成本(即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成本+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成本+服务成本)】≥80%
  上述货物成本指产品制造商的成本,服务成本指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成本。
  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其参与评审的价格扣除公式为:
  参与评审的价格=全部产品总报价(即该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投标、响应报价)×(1-20%)
  供应商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未达到80%的,不享受本国产品价格评审优惠。
  (三)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叠加执行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既有本国产品也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提供本国产品的供应商,依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对该供应商同时给予支持本国产品和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两项政策叠加时,参与评审的价格扣除公式为:
  参与评审的价格=全部产品总报价×(1-20%-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
  二、强化责任确保政策落实
  (一)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政策措施
  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完善采购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政策的重要意义,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嵌入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各环节。
  (2)规范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提出对供应商《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审查要求。供应商所出具《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即视为本国产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加强采购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产品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
  2. 评审委员会
  (1)实施价格评审优惠。在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其价格评审优惠。
  (2)强化证明文件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含义不明确、同类事项与投标(响应)文件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情况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的《声明函》或证明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视为不符合本国产品标准。
  3. 供应商
  (1)如实声明。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出具《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并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及时对《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应当对《声明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声明函》、虚假证明文件谋取中标(成交)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配合调查。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供应商投标(响应)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存在争议的,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及相关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投标(响应)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享受本国产品支持政策。
  (二)保障经营主体平等待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加强政策实施协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要加强与经济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合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本国产品标准争议事项,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涉及本国产品标准事项的核实、鉴定等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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