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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外管[2019]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7-22
实施时间: 2019-7-22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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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各银行:
  为深入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374号)等文件要求,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修订了《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
  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
  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验区内银行(含注册在区内的银行以及办理区内业务的深圳地区其他银行,下同)、境内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区内主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外汇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试验区外币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结售汇、外汇登记、本外币数据统计监测等事项。
  第四条  区内机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汇业务;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主动报告异常或可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完善全业务流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机制并办理业务,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
  除另有规定外,机构、个人应留存充分证明本办法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5年备查。
  第五条  区内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汇管理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并通过账户办理,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七条  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办银行应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如经办银行某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下,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再为新客户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经办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应以其上一级参与考核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
  (二)区内企业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保证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满足经办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等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第八条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无需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A类企业未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的,仍需按照该条规定的单证进行办理。
  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和C类的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
  第九条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对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业务
  第十条  区内企业可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1)。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可在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第十三条  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由深圳市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直接办理,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详细操作规程见附2)。
  第十六条  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境内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详细操作规程见附3)。
  第四章  外汇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  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衍生产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通过FT账户办理的除外),并按现行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详细操作规程见附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监管,开展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外汇局可采取相应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完善和改进试点业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依法对试验区相关业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调查。机构、个人违规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罚,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相关主体办理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审核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外管〔2018〕2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附: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指引
  3.试验区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4.试验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操作规程
 
  附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操作指引
  一、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业务支付命令函》(见附1-1)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内资金、外币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二、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区内企业享受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企业资本项目收入发生额×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1,外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审慎系数小于1时,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中便利化额度外的部分,执行现行资本项目支付管理政策;如届时现行政策有所调整,执行调整后政策。
  三、试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应为注册在试验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四、经办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五、经办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时,应审核企业资质是否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账户、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交易附言”栏中包含“CIPP”字样;账户内结汇后与除结汇待支付以外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报送结汇信息,并在“结汇详细用途”栏中包含“CIPP”字样。
  六、经办银行应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可根据企业及业务风险状况确定,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支付总金额的10%。经办银行发现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七、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季度报表》(见附1-2)及《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事后抽查情况表》(见附1-3)。
相关附件:
深外管〔2019〕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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