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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行[2026]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3-11
实施时间: 2026-3-11
失效时间: 2031-3-1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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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4〕4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湘财行〔2015〕8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1日

  附件
  湖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为满足党政机关举办会议需要,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者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其余均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纳入“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会议定点场所应当设施齐备,数量适当,分布合理,交通便利,能够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
  (二)节约性原则。勤俭办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按照协议给予价格优惠。
  (三)合规性原则。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确保依法依规、竞争透明。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含电信运营商对外提供服务的会议室)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具备上述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和对外收费的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等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九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省级财政部门不重复采购。
  第十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按照大、中、小型会议室分档确定,其中大型、中型、小型会议室分别容纳200(含)人以上、100(含)-200人、100人以下,市、县级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会议室分档及收费标准。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不得采购豪华套房。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7个工作日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签订采购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协议价格,不得因执行优惠价格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四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
  第十六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二)指导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三)指导全省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四)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五)总体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县级财政部门开展日常监督。
  (六)完成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具体包括:
  (一)指导和实施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二)指导和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三)管理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
  (四)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五)开展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日常监督。
  (六)完成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在会议定点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信息的,各市州财政部门需在变更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变更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本级党政机关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对无特殊原因未在会议定点场所或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会议,不予支付会议费。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审批和举办会议。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采购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收费项目、开具虚假发票等。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应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按照采购协议提供会议服务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会议结束后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和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采购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三)提高采购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价格、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
  (四)提供虚假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扰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七)在采购协议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者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八)违反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会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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