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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皇岗口岸货运分流后报关单申报有关注意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海关
发文时间: 2025-12-18
实施时间: 2025-12-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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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实施深港跨境运输全面分流转运的公告》有关安排,自2025年12月21日0时起,皇岗口岸停止跨境货运车辆通关服务。为确保相关进出口货物通关顺畅,现将报关单申报有关注意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5年12月21日0时起,跨境货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应选择皇岗海关作为“申报地海关”“入境/离境口岸”“进出境关别”(运输方式为“旅客携带”的除外)。
  二、自上述日期起,进出口货物申报可根据贸易实际和海关监管要求,选择深圳湾、莲塘、文锦渡等海关作为“申报地海关”“入境/离境口岸”“进出境关别”。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安排。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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