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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免税政策实施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 2026-4-2
实施时间: 2026-4-2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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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河套深圳园区)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9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0号)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享受免税政策的科研机构及企业(以下简称享惠主体),应同时符合深圳市对享惠主体的认定标准及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并经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署完成认定程序后列入享惠主体“白名单”。
  二、免税科研货物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简称“一线”进口),享惠主体或其委托单位应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并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河套深圳园区”(代码:5321);
  (二)“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
  (三)“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捐赠物资(代码:3612)、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合资合作设备(代码:2025)、外资设备物品(代码:2225)、其他(代码:9900)之一;
  (四)免税进口设备、器具、文献、标本的“征免性质”应填报为“河套科研设备”(代码:508),免税进口耗材、动物及其产品的“征免性质”应填报为“河套科研耗材”(代码:509)。免税进口零配件的征免性质由享惠主体自行选择,用于维修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设备的零配件申报代码508,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所维修的设备名称及对应电子台账编号;其他零配件申报代码509;
  (五)免税科研货物的税则号列应符合《通知》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
  三、享惠主体对进口科研货物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税收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自愿申请缴纳进口税收时应在报关单随附材料中上传放弃享惠报告,自货物放行之日起36个月内,该享惠主体进口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货物不得再申请免税。
  四、海关对免税科研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台账管理,享惠主体首次申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时,河套公共ERP系统台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台账系统)依据报关信息为该享惠主体建立电子台账。
  五、征免性质代码508的免税科研货物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其中:
  (一)免税进口设备、器具、文献、标本,海关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监管;
  (二)免税设备维修用零配件,按原定用途使用的,海关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监管;用于维修其他货物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手续;未使用的,海关监管年限届满时,台账系统自动将其转为征免性质代码509的其他零配件;
  (三)免税设备解除监管时,其维修所使用的零配件海关监管年限尚未届满的,免税设备随零配件一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征免性质代码509的免税科研货物不设监管年限,其研发成品一并接受海关监管。
  七、享惠主体的实验室、科研场地、免税货物存放场所应具备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基本条件,享惠主体应将接受海关监管的免税货物及其研发成品与保税货物、国内货物等其他货物分别管理、分区存放,并建立免税货物存储、管理、运输、使用、灭失、损坏、销毁等记录,确保有关记录真实准确且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八、享惠主体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台账系统向主管海关填报免税进口科研货物使用情况报告单并随附研发使用记录等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免性质代码509的免税科研货物,在科研中形成研发成品的,使用情况报告单应包括研发成品名称与数量等信息、免税科研货物与研发成品的对应关系等,一份使用情况报告单只能申报一种成品;
  (二)征免性质代码509的免税科研货物,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使用情况报告单应包括免税科研货物的品名、使用数量等情况;
  (三)征免性质代码508的免税设备维修用零配件,使用情况报告单应填报所维修设备的台账编号、名称。
  九、享惠主体需要将免税科研货物或研发成品经海关监管区域运往境外(以下简称“一线”出口)、经海关监管区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以下简称“二线”出区)、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将征免性质代码509的免税科研货物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移作他用的,应事先通过台账系统报送核减清单,提供需要核减的商品名称、数量、台账编号等信息。
  十、免税科研货物及研发成品“一线”出口,享惠主体在台账系统填报核减清单后,按以下要求填报出口报关单:
  (一)“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代码5321;
  (二)“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
  (三)“监管方式”填报一般贸易(代码:0110)、修理物品(代码:1300)、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捐赠物资(代码:3612)、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退运货物(代码:4561)、其他(代码:9900)之一;
  (四)“征免性质”按照台账系统中的货物征免性质填报;
  (五)“征减免税方式”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
  (六)“备注栏”填报“<核减清单编号>”,并将核减清单作为报关单随附资料上传;
  (七)报关单商品信息应与核减清单上的信息一致,其中出口货物为研发成品的,报关单商品项申报研发成品。
  十一、免税科研货物或研发成品“二线”出区、流通至海关监管区域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移作他用,以及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享惠主体按以下要求申报进口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代码5321;
  (二)“消费使用单位”填报享惠主体名称;
  (三)“监管方式”填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
  (四)“征免性质”按照台账系统中的货物征免性质填报;
  (五)“征减免税方式”填报“特案”(代码:4);
  (六)征免性质代码508的免税科研货物移作他用补税的,“备注栏”填报“<移作他用补税>”字样;其他补税的,“备注栏”填报“<核减清单编号>”字样,并将核减清单作为报关单随附资料上传;
  (七)进口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报关单商品项填报研发成品;其他情况报关单商品项填报进口料件。
  十二、已解除监管的免税科研货物或研发成品经“二线”出区,享惠主体通过台账系统填报核放单,并在商品项备注关联核减清单编号。
  十三、享惠主体申请将免税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暂时出区进行检测、维修、展示的,应通过台账系统填报暂时出区清单,报告暂时出区原因、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台账编号、商品编码、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随附检测、维修、展示合同等证明材料。经海关确认后,享惠主体通过台账系统填报核放单申请“二线”出区。免税货物在检测、维修、展示完成后,享惠主体应当及时通过台账系统填报核放单申请“二线”入区,并在核放单商品项备注关联暂时出区清单编号。免税货物因故不能按期返回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享惠主体应当在到期前通过台账系统申请延期,经海关确认后对暂时出区清单予以延期。
  十四、暂时“二线”出区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未实际用于检测、维修、展示的,按照移作他用的情形予以补税;到期未运回的,按照经“二线”出区的情形予以补税,货物已使用时间计算至出区之日为止。
  十五、享惠主体因破产、注销等法定原因终止,将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科研货物转让给其他享惠主体的,通过台账系统向海关填报调整清单,随附相关证明资料。海关确认后,台账系统将原享惠主体免税科研货物台账调整至转入享惠主体台账内。
  十六、报关单申报有误需要修改、撤销的,享惠主体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提交修撤申请。使用情况报告单、核减清单、暂时出区清单填报有误的,享惠主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海关确认后予以作废。
  十七、本通告所称主管海关为皇岗海关。
  十八、本通告所称四类措施是指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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