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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示做好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26-4-1
实施时间: 2026-4-1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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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2025年年度报告、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以下统称“430定期财务信息”)以及2025年度资产运营报告等披露工作,现就披露要求提示如下。
  一、定期披露要求
  (一)截至2026年4月30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在相应披露时间前披露430定期财务信息。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并尽快补充披露定期报告。披露上述说明文件不能豁免其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提前摸排企业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情况,并告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430定期财务信息;并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是否属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发布)规定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如属于该类主体,企业还应当说明年度环境信息的查询方式。
  (三)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科技创新债券、并购票据等产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指引(或通知)要求及发行文件的约定,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环境效益情况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形式可参照《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1号)相关要求。
  (四)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五)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熊猫债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六)截至2026年4月30日处于存续期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除豁免情形外),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报告命名格式为“项目名称+2025年度资产运营报告”。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发布)“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以及为2023年9月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外部增信措施的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中对企业和增进机构的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二、跨期发行披露要求
  针对“跨期发行”(发行披露首日在4月30日及以前,5月1日及以后完成缴款)的项目,应不晚于发行起始日(簿记建档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披露2025年审计报告和2026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能按时披露的项目,应当推迟或取消发行安排。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涉及该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则及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
  企业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落实430定期财务信息工作要求。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做好430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债务融资工具相关问题:
  于老师  010-66539257
  梁老师  010-66539092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问题:
  谷老师  010-66539027
  注:
  1.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第三十八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披露定期报告。
  2.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企业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如发行文件中约定披露季度财务报表,则应当披露202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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