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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26年金融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办发[2026]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26-4-2
实施时间: 2026-4-2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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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2026年,银行业保险业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不断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扎实做好常态化金融精准帮扶,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效,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一、持续强化重点领域金融供给
  (一)全力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提升。聚焦稳定发展粮油生产,有力保障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粮食流通提质增效项目实施。聚焦“菜篮子”产业提质增效,助力生猪产能综合调控、肉牛奶牛产业纾困成果巩固、蔬菜生产稳定发展、深远海养殖捕捞、森林食品等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聚焦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农业核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种业振兴行动深入实施、农机装备研发应用、农业新质生产力因地制宜发展。积极稳妥探索金融支持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有效模式。做好农业企业“走出去”金融服务,支持扩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
  (二)积极助力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坚持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助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县域经济,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支持农民工稳岗就业。加大对绿色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农文旅融合、林草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投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努力满足乡村消费扩容升级金融需求,助力培育农村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支持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绿色建材下乡等。做好进城农民等新就业群体购房安居、教育医疗、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金融支持。
  (三)有效支持乡村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加大对乡村振兴片区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出台专项信贷优惠政策。稳步加力对农村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电网供电改造、充电设施覆盖、公路改造、物流通信、人居环境整治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的金融支持。探索金融支持城乡融合发展和以县域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一体化。
  二、扎实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
  (四)健全常态化金融帮扶机制。聚焦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巩固提升金融帮扶的力度、精度和实效,助力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认真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精准支持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发展生产、增收致富,强化贷后管理,坚决杜绝“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积极开发特色优势产业贷款,探索创设帮扶产业项目保险产品,强化帮扶产业全链条金融精准服务。
  (五)倾斜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加力支持欠发达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满足建设资金需求,持续改善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促进欠发达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扎实做好易地搬迁后续金融扶持工作。在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方面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含国家和省级)予以政策倾斜。政策性银行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目标。
  (六)提升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水平。认真落实退役军人创业贷政策,细化完善工作举措,努力满足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金融需求。深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应助尽助”。不断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妇女等开展生产经营。开发更多符合老年人、残疾人、妇女等群体需求的普惠保险产品。结合实际推进网点无障碍、适老化设施改造,提高老年人、残疾人等金融服务可得性。
  三、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七)健全专注主业、错位竞争、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大中型银行要着力支持建设现代化农业产业体系,积极发展农业产业链金融,拓展首贷户。农村中小银行要持续深化改革,以改革促支农支小能力提升。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在可持续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普惠型涉农贷款内部倾斜政策。大型银行保险机构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带头维护县域金融秩序,坚决防止并纠正对涉农客户过度共债、“价格战”等“内卷式”竞争行为。在保障基层金融服务基本覆盖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对县乡村存量网点减量提质。
  (八)优化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结合“三农”特点提供更为适配的信贷产品,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进一步细化无还本续贷流程标准,依法合规加大对涉农企业和农户贷款展期、续贷支持力度,发展信用贷、组团贷、园区贷、经营权抵押贷等模式。积极推进明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丰富农村融资增信方式。加大对中小养殖场(户)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的“三农”专项债券应用于涉农领域。
  (九)丰富涉农保险产品服务。强化稻谷、小麦、玉米、大豆保险保障,因地制宜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推广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田保险等涉农领域财产保险产品。针对乡村人口、进城农民等群体,着重开发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等人身险产品。发挥农业保险在防灾减灾中的作用,助力农业生产风险减量。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相互赋能,支持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规共享农险保单等有关信息,提升服务质效。鼓励县域农村中小银行等银行机构规范代销保险产品。
  四、着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十)推动农村金融数字化转型。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息归集共享,将土地确权、农机补贴、经营流水、纳税记录等关键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对接。充分发挥科技对“银保担农”对接、授信审批、风险定价与管理、投保理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赋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金融资源高效、安全配置到涉农主体。支持银行机构依托金融数据和涉企信用信息数据资源,探索利用隐私计算、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助力精准评估客户风险,以科技赋能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参与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行动。
  (十一)优化涉农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加强农村金融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持续深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推动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信息、渠道和增信方面的优势作用。积极总结宣传“三农”金融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国际经验交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提升农村居民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防范意识。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二)切实防范“三农”金融风险。持续加强涉农信用风险监测,指导银行机构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质量变化,做好贷款“三查”,切实防范涉农贷款违规用于偿还地方融资平台债务本息或流向其他非农领域,做实风险分类,加大拨备和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力度。加快处置涉农不良资产,用足用好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政策,推动建立健全小额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监测预警,严禁以涉农名义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强化涉农信贷保险行为管理,规范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严禁与不法中介内外勾结、骗取贷款和保险等行为。银行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核心业务数据安全,严禁超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切实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五、统筹加强监管引领
  (十三)稳步增加涉农金融投入。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增长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推动实现涉农信贷稳投入、提质量、优结构、可持续。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注重区域均衡发展,统筹安排东中西部信贷计划,力争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较年初持续增长。各金融监管局要对辖内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研究,结合辖内法人银行经营及风险情况,有针对性设定差异化涉农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目标,力争辖内法人银行总体实现涉农贷款、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目标。要加强对支局履职的日常辅导和培训,指导支局做好普惠条线各项重点工作。
  (十四)认真做好统计监测工作。各金融监管局、21家大中型银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金融监管局、21家大中型银行机构和主要涉农保险机构应于每半年后首月末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普惠金融司报送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及时提示提醒,督促银行机构完成各项任务目标,继续做好涉农信贷数据抽查核实工作。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完善内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严禁涉农信贷保险数据造假。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新版普惠保险数据填报工作,提高报送时效性、准确性。
  (十五)充分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银行机构要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实施好涉农民营中小企业增量贷款、设备更新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贴息政策,积极参与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试点。充分运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政策。加强优惠政策相关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审核,严防虚报、冒领、套取资金,切实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合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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