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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2026]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6-3-30
实施时间: 2026-3-31
法规类型: 上海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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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财政局修订了《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并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委办局按照执行,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3月30日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本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统称国资预算企业)开展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工作。
  国资预算单位,是指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国资预算企业,是指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由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所办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修)订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编制工作,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三)具体组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四)会同相关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组织做好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
  (五)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
  (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预算、决算公开等工作。
  (七)指导各区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工作。
  (八)组织国资预算单位汇总建立并动态更新国有企业名录。
  第六条  国资预算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进行审核,编制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建议草案及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组织和监督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四)组织和监督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加强对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
  (五)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定期统计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并动态更新国有企业名录。
  第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组织本企业预算执行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按照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
  (四)完善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内部利润分配机制。
  (五)按产权关系从一级企业逐级向下梳理所属企业,形成本企业全级次企业名录。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年度净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收入,即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十条  完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比例分类分档规则,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作出调整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
  当年不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20〕3号)等规定执行。后续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二)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三)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四)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费用性支出。
  (二)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的费用性支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国有企业其他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支出。
  第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本金注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资本性支出应当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以及上年结转收入;
  (四)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五)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或参考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一)法律、法规;
  (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市财政局提出的当年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三)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的布局结构调整、改革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上交数额以及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政策,印发编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二)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编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编报预算收支计划;
  (三)国资预算企业根据年度经营状况结合利润目标预计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并按照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支持方向,结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等情况,提出预算支出需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报国资预算单位;
  (四)国资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五)市财政局依据各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草案,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20日内,批复国资预算单位。
  国资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国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各国资预算单位组织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应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国资预算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国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国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市财政局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因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国资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国资预算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有关规定,制定当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具体编制办法,部署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  各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交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本单位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各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后20日内,批复国资预算单位。
  国资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纳入绩效管理,推动预算与绩效深度融合,全面提升资金效能。
  第三十四条  各国资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国资预算企业根据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各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和资金效益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国资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会同有关部门对国资经营预算使用主体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根据管理需要开展财政评价。市财政局和各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管理,对重大政策执行情况、重点资金收支情况和重要管理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国资预算单位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由市财政局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或者修订相应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1日起施行。《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沪财企〔2016〕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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