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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我省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2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1-6
实施时间: 2020-1-1
失效时间: 2020-8-31
法规类型: 资源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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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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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好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支持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现将资源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对利用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按40%征收;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废渣、废水、废气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三、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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