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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规[2026]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2-12
实施时间: 2026-2-12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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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扩大政策惠及面、提升补贴精准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大专生补贴覆盖范围
  对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大专学历全日制毕业生的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在我市人工智能(软件)、机器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规上企业就业的大专生每人每月600元。符合条件的新增人员连续参保首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
  二、延续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
  对到在宁高校院所、国防科工单位工作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博士,到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世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博士,按照2000元/月发放租房补贴。
  三、继续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提标
  对我市机器人、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通信等重点领域规上企业新引进的毕业生,按照博士每人每月2400元、硕士每人每月960元发放补贴;对人工智能(软件)企业新引进的重点大学学士及以上毕业生,按照博士每人每月2400元、硕士每人每月960元、学士每人每月720元发放补贴。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调整购房判断计发规则
  为做好人才房票政策衔接过渡,申请人自有住房判断口径调整为“申请当月,符合条件且在宁无房的计发补贴。”
  五、部门职责
  (一)人员身份认定
  市人社局负责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参照上一年度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ARWU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等权威机构认定的世界前200强高校名单,确定高校范围,形成世界前200强高校和前200强医学类院校名单库,实现信息系统自动判断。
  (二)就业信息认定
  1. 针对高层次人才,依据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提供的《在宁普通高等学校名录》《在宁科研院所名录》《在宁科工类院所名录》《在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名录》等进行申报人员就业单位的认定,各部门定期做好数据更新和业务口径解释工作。
  2. 重点领域规上企业,依据市发改委提供的重点领域目录,结合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单和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定期做好数据更新。
  3. 为确保政策连续稳定,在新旧重点领域规上企业目录过渡期内,相关审核与补贴发放工作可参照现行目录执行。
  六、其他事项
  1. 补贴资金由市对各区(不含江北新区和比照执行的浦口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对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补助50%,对其他区补助30%。
  2. 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信息数据校验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操作错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因主观故意造成补贴资金流失的,不纳入容错免责范围。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各区人社局负责追回。
  3. 本通知由市人社局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我市此前有关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相关文件规定仍然继续执行,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南京市统计局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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