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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数据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规[2026]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2-12
实施时间: 2026-2-12
失效时间: 2028-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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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数据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数据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6年2月12日
 
  南京市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宁就业创业,降低我市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成本,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强市建设、加快打造高水平引聚人才平台的行动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 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创业的普通高校(含国(境)外)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毕业生,或首次就业创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即在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前及期间均无就业经历)。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第三条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时限
  第四条 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创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在宁部、省属单位就业,且在我市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在省级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
  第五条 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其中:
  1. 第一笔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连续参保满6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6年7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其中,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一年半内。
  2. 第二笔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连续参保满12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算,最早可于2027年1月1日申领)后提交申请。其中,连续参保的首月应在毕业后1年内,申领时应在毕业后两年内。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申领补贴。错过申领时限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申请。第一笔补贴需自主申请,审核通过的,第二笔补贴系统将自动比对审核发放。申请时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保信息通过社保系统数据比对获取。
  第八条 计入连续参保时长期间有劳务派遣经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两笔补贴均需自主申请,申请时需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单位核实工作经历。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申报审核系统开发维护管理、对接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社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审核、社保比对、政策兑现,监管涉及申领补贴的虚构劳动关系等违规行为。市数据局负责推进相关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比对反馈各在宁用人单位(正常户)纳税登记所在区域。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各区人社部门将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江苏省社保卡金融账户。市对各区(不含江北新区和比照执行的浦口区)补助所需补贴资金的25%。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异常问题处理机制。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按规定提供复核材料,市、区相关部门受理复核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实施容错免责及资金追回机制。因信息数据校验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操作错误,对经办人员予以容错免责;因主观故意造成补贴资金流失的,不纳入容错免责范围。资金错发、多发的,由各有关部门协助各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或领取生活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税务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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