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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关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1-12-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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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就我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军队、国防、高新工程项目
  1.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2.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免征配套费;
  3.经省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高新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公共租赁房)
  1.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2.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配套费。
  (三)社会民生项目
  1.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2.符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配套费减免优惠,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50%返退。返退面积以民政部门备案的“服务设施面积”为依据,返退对象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费义务人),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信用承诺制”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市(区)配套费征收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配套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确保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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