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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市监信[2025]4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4-28
实施时间: 2025-4-2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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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北新区、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南京市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南京市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和弘扬信用合规文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信用合规风险,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鼓励全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用本指南开展信用合规管理,建立信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信用合规风险识别管控、监测预警、风险处置、评估改进等运行机制,强化培训考核等保障措施。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信用合规,指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职业操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章程和规章制度等要求。
  信用合规风险,指经营主体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或惩戒、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信用合规管理,指经营主体以信用合规为目的,开展的包括设置信用合规管理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完善风险识别防范和监测处置等运行机制、强化运行保障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经营主体开展信用合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将信用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突出重点。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优先解决信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逐步实现全业务、全流程、全层级信用合规管理。
  (三)强化责任。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为信用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建立全员信用合规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信用合规管理责任并督促落实。
  (四)协同管理。将信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协同运作,确保信用合规管理长期可持续实施。
  (五)有效适用。根据组织结构、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兼顾成本与效率,确保信用合规管理的可操作性。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动态调整和持续改进信用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经营主体根据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灵活设置信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经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信用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决定信用合规管理目标,确定信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批准信用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督促解决信用合规管理中的问题。经营主体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就要管信用,管经营就要管合规”的原则,推动分管领域信用合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营主体可结合自身情况设置首席信用合规官岗位,领导信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向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汇报信用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岗位可以单独设置,也可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条 经营主体设置信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信用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支持。牵头起草信用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牵头开展信用合规风险识别、防范、监测、预警、处置、评估等工作,开展信用合规培训。信用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
  第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日常信用合规管理工作。按照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目标和要求,建立本部门信用合规管理的具体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主动开展信用合规风险识别、防范、监测、预警,妥善应对处置风险,做好本部门信用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信用合规调查,配合牵头部门进行信用合规检查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条 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业务范围、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可采取分层分类单独建立、合并建立、嵌入现有制度等方式,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的总体目标、机构职责、重点内容、运行机制、实施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制定信用合规管理专项制度。可针对信用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要岗位人员、风险较高的特定业务制定专项制度,也可针对信用合规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中的关键流程制定专项制度。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岗位人员等实际情况,建立本部门信用合规管理的具体制度或操作指引。
  第十四条 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制度。
  第四章 信用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五条 在全面推动信用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信用合规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合规管理:
  (一)准入退出。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市场准入和退出要求,登记备案信息与实际一致,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二)法人治理。根据经济性质、主体类型、章程等规定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履职。
  (三)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财务税收。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
  (五)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
  (六)产品和服务质量。完善质量管理,加强过程管控,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七)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依法规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
  (八)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审慎选择交易对象,依法签订合同,切实履行合同,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九)市场交易。健全商贸交易、招标投标等交易管理,规范广告、价格、网络交易行为,突出反欺诈、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要求。
  (十)供应链管理。关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重要合作伙伴的信用合规情况,通过签订协议、要求作出承诺等方式促进合作伙伴合规。
  (十一)社会评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遵循公序良俗。自觉履行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环节信用合规管理:
  (一)制度制定环节。加强对规章制度、经营管理方案等各类管理制度、管理文件的事前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其他信用合规要求。
  (二)经营决策环节。明确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对决策事项事前把关,保障决策符合信用合规要求。
  (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信用合规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环节、人员的监督检查,对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信用合规风险及时监测、预警、处置。
  (四)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第十八条 加强重点人员信用合规管理:
  (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提高信用合规意识,带头诚信守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信用合规管理职责,强化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明确界定重要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开展信用合规培训,确保重要风险岗位人员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岗位涉及的各项规定,定期轮岗交流,加强监督检查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三)根据经营主体实际情况,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信用合规风险识别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信用合规风险,关注但不限于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通过对风险发生概率、严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筛选关键风险。
  第二十条 信用合规风险防范机制。围绕信用合规关键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形成信用合规风险管控清单。开展信用合规风险源头管控,降低风险发生概率。
  第二十一条 信用合规风险监测机制。通过内部和外部监测,提前预判、及早发现信用风险和违规问题。
  (一)内部监测。针对信用合规关键风险点,监测相关制度建立和运转情况,相关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二)外部监测。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网站,查询经营主体和重要商业伙伴信用状况。及时接收和处理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的裁定书、决定书或者告知书、建议书等,分析、发现信用风险。
  第二十二条 信用合规风险预警机制。对监测发现的信用违规问题或者潜在高风险事项,按照风险等级和管理制度向负责人报告,向相关业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及时介入处理,跟踪关注处理进展。
  第二十三条 信用合规风险处置机制。对发现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处置。对尚未产生不良后果的潜在风险问题,通过主动沟通协调、纠正经营管理偏差、补充完善手续、积极履行义务等方式,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对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问题,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采取补救补偿措施,做好舆情应对,降低负面影响,及时修复信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及改进机制。定期对信用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信用风险和违规问题,查找根源,及时修正完善。定期审查、完善信用合规制度、内容及运行机制,强化过程管理,持续改进提升。
  第二十五条 信用合规能力提升机制。通过产品质量管理、服务优化改进、履行社会责任等措施,提升经营实力、管理水平和社会影响力。主动向社会作出依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履约、提供合格产品、保证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申报各类表彰奖励和信用认定,积累优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六条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信用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将守法诚信作为立身之本,树立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主动将信用合规管理融入经营管理全过程,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加强信用合规培训。常态化开展信用合规知识和能力培训,确保全员理解、遵守信用合规管理目标和要求。将信用合规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根据经营主体自身情况逐步培养专业化人才,提升信用合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培育信用合规文化。将信用合规纳入经营主体核心价值观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提升全员信用合规意识,形成守法诚信自觉,营造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良好文化氛围。
  第二十九条 开展信用合规奖惩。将信用合规管理履职情况纳入员工综合评价体系,作为人才选拔、职级晋升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在信用合规管理中工作成效显著的人员予以表扬奖励,对落实信用合规管理工作不力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和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旨在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提供一般性指导,非强制性规范。经营主体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全面了解和遵守本行业领域的信用合规要求,更好地规避信用风险。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指南由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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