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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3-19
实施时间: 2026-3-19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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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修订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附件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ifer@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工作依据】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提升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境内食品进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的备案管理,上述企业以下统称进出口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责任】 海关总署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
  各地海关负责境内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变更、注销,以及对境内食品进口商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出口商备案申请】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提交《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进口商备案申请】 境内食品进口商申请备案的,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相应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资格,向住所地海关提交《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受理备案】 备案申请表格填写完整、随附资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进出口商备案。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不予受理并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进出口商备案长期有效。
  第七条【信息变更】 进出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境内食品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信息变更。
  第八条【注销备案】 进出口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申请注销备案:
  (一)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市场主体资格的;
  (三)进出口商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进出口商未按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应当依法注销。
  第九条【办理途径】 进出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海关政务服务”向海关申请备案、变更、注销。境内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申请备案、变更、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管要求】 海关可以对进出口商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进出口商报送有关材料。进出口商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一条【信息验核】 食品申报进口时,应当如实填报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编号。
  海关对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整改与取消】 海关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进出口商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更正、完善备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以及海关发现进出口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海关取消其备案编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55号公布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强化对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商的管理,为保障我国进口食品安全和服务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进口食品贸易及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快速增加,为适应新的贸易发展需求,保障进口食品安全,需修订完善《备案管理规定》,以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手续,促进进口贸易便利化,满足贸易发展和监管需要。
  二、主要修订内容
  基于优化程序、统一标准、压缩时限、全链条监管的原则,对《备案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备案程序和要求。一是结合海关监管实际,取消不必要的备案材料要求,企业办理食品进口商备案仅需填报《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二是优化备案内容,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备案内容由20项精简至16项;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信息表》备案内容由20项减少至10项。三是规范备案要求,明确进口商申请备案时,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相应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资格。四是减少企业负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以下简称“249号令”)已明确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作重复性规定,降低企业填报材料负担。
  (二)统一进口食品类别。修订了《备案管理规定》中适用食品范围,与当前海关监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类别保持一致。
  (三)压缩备案办理时限。将食品进口商备案的海关办理时限从5个工作日压缩为3个工作日;将原先未有办理时限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明确海关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提升备案工作效率,提高政务服务可预期性。
  (四)强化全链条备案监管。一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已备案进出口商信息验核以及海关对其备案情况的监管要求。二是建立退出机制。明确进出口商申请注销备案、海关依法注销、整改与取消备案编号的情形。三是根据249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食品进出口商办理备案信息变更的要求进行强调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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