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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7
实施时间: 2021-1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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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特征的独立法人机构,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为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优化创新要素配置,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立足“凝练一流课题、搭建一流平台、汇聚一流团队、引进一流人才、出好一流成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构建现代科技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促进全省创新效能有效提升。
  二、建设目标
  按照“引进共建、培育新建、整合组建、提升改建”的方式,建设多种类新型研发机构,打通从基础应用研究到产业化的创新链条,服务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到2023年,体制内存量研发机构逐步改造为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全部符合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标准;对社会资本参与成立的研发机构,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其建设为新型研发机构。
  到2025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500家,其中省级2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2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10000名,培育国家级创新载体5家以上,打造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高水平创新平台,成为一流创新生态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标准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或登记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企业,应当具备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省基础产业做强做优、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着重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打造协同联动创新体系、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等方面积极探索,打通产学研用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
  各市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新型研发机构和行业新型研发机构。
  四、政策支持
  (一)强化科研引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可按要求申报各类国家及省级科技项目、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省科技厅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定向征集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委托方式支持其牵头承担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二)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实际支出等情况,按照建设周期持续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激发创新活力。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自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赋予符合条件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带项目或成果离岗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返回原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四)鼓励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晋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可依照相关规定,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化建设环境。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重点为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提供居留落户、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
  五、评价体系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评价体系,纳入全省创新调查和统计调查制度实施范围,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效果开展评价分析,实行动态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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