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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民社函[2016]17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0-10
实施时间: 2016-10-1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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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2008年,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08〕39号),明确要求,“凡经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有应税收入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税种的减免审批等有关手续。”2016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明确指出:“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完成登记手续”。今后,我厅将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情况列入年检、评估等考核内容。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
  辽宁省民政厅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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