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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民函[2024]8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24-5-28
实施时间: 2024-5-2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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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名称管理是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环节,是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9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省民政厅决定开展规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源头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确保社会组织的名称与其组织性质、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等相一致,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组织发展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二、时间安排
  2024年5月—11月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贯《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和基础工作,对于登记管理机关掌握、行政相对人了解统一的名称管理规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市民政局、审批局要充分认清社会组织名称管理的重要性,抓紧抓好学习宣贯工作,通过举办业务培训与政策宣讲,引导登记管理工作人员采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线下培训与线上学习相结合、条文解析与案例剖析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政策规定,确保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二)严格依法依规审核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各市审批局要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规范性、完整性和名实一致性的审查,不得超越本部门的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审核社会组织名称,不得登记或者变相登记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得登记包含字号的社会团体,不得登记缺少字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市审批局对社会组织名称审核要履行严格把关责任,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社会组织发起人(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社会组织登记的相关要求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于新登记社会组织名称审核仍不规范的,发现一起,通报批评一起。
  (三)认真开展已登记社会组织名称自查。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审批局负责所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规范管理自查工作,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社会组织名称符合《办法》施行前规定的,无需纠正;如发现既不符合《办法》施行前规定也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特别是名称未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名称中组织形式与类型不一致的、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亚洲”“世界”等字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缺乏字号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引导社会组织通过名称变更、建议注销等方式纠正不合规的名称。
  (四)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使用名称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市民政局要认真查处社会组织未规范使用名称的行为,通过年检年报、抽查检查、专项审计、等级评估等手段,结合常态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的管理。要重点查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未冠有所属社会组织名称等行为。通过监督检查,引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使用规范名称,科学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发挥积极作用。
  (五)加大协同联动和专项检查力度。各市审批局、民政局要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审批部门在完成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后,应及时将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规范的情况及时反馈至审批部门,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双向告知、共享共用和工作协同,及时纠正社会组织名称不规范行为。省民政厅将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对各地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检查,视情况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实地督查,对于自查工作不到位或落实整改不彻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市民政部门和审批部门分别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审批部门开展自查和抽查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民政局、审批局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专项行动开展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今年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落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推动专项行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审批局、民政局在社会组织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负有主体责任,要强化组织领导,主动作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压实工作责任,落实逐级工作指导和请示制度,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审批局、民政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下步工作打算)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做好舆论引导。社会组织名称管理自查规范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社会反应,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民政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杨正杰  电 话:0351—6387518
  邮  箱:mztsgjy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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