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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实施《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26-3-27
实施时间: 2026-3-27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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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货公司:
  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协会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制定了《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经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26年6月27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6年3月27日

  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部系统)接入管理,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期货公司接入客户的外部系统,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外部系统,是指接入到期货公司交易系统,且期货公司不具备控制和管理权限的交易信息系统。
  本规则所称外接客户,是指利用外部系统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
  第三条【基本原则】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应当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的原则,审慎经营,规范展业。
  第四条【管控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遵循技术不改变业务逻辑的理念,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外部系统接入、交易、退出等环节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不得因客户利用外部系统开展交易而放松管控要求。
  第五条【责任归属】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外部系统接入管理,依法承担的管理责任不因他人原因而免除或减轻。
  第六条【制度建设】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明确系统接入及外接客户管理的工作流程及要求、异常处置和安全管控机制。
  第七条【系统管理】期货公司应当使用功能完备的交易系统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能够有效识别和验证外部系统、外接客户,真实、准确、完整采集外部系统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明确区分自身系统与外部系统的边界,不得混同、交叉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网络安全区域,对外部系统进行网络隔离,不得使用同一物理设备部署自身系统与外部系统。
  第八条【职责分工】期货公司负责相关业务的部门应当规范开展签署承诺、尽职调查、风险提示、回访等客户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处理客户异常情况。
  期货公司负责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外部系统接入的合规性实施评估与审查,审慎评估相关风险,对外接客户交易行为实施风险监控,对客户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期货公司负责信息技术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系统测试、技术审查与安全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外部系统相关应急演练,保障公司交易系统安全。
  第九条【签署承诺】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外接客户签署承诺书。
  期货公司不得向未签署承诺书的客户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条【尽职调查】期货公司开展外接客户尽职调查,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外部系统情况,包括系统名称、版本、技术架构、部署方式、部署地点、开发及维护主体、开发及维护方式等信息,以及系统基本功能情况;(二)交易策略情况,包括交易目的、交易类型、主要交易品种、最高交易频率等信息;
  (三)分账户、子账户情况,包括外部系统是否具备分账户、子账户功能,客户是否使用该功能,使用该功能的具体原因、数量及管理模式等情况。
  第十一条【系统测试】期货公司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外部系统的接入测试用例及通过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相关测试。测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外部系统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接口的适应性、接入安全性;
  (二)外部系统是否满足看穿式监管要求,报送的终端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审查要求】期货公司应当结合尽职调查、系统测试等实际情况,客观、审慎评估外部系统接入的合规性与安全性。客户使用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首席风险官应当明确签署审查意见。
  未经审查同意,期货公司不得为任何客户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第十三条【变更审查】外接客户拟启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更换外部系统,或者变更外部系统功能且可能影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稳定性的,期货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测试、审查。
  第十四条【风险提示】期货公司应当向外接客户作出书面风险提示,明确提示利用外部系统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期货公司不得向未签署风险提示的客户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第十五条【监测监控】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接客户交易监控机制,合理设置风险监控指标和阈值,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管控外部系统相关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每季度对外接客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出入金行为等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情况,形成季度和年度监测评估报告,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异常核实】期货公司发现以下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外接客户核实情况,确认其是否违反承诺:
  (一)客户终端信息、交易及出入金行为等存在异常;(二)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客户未及时报告账户相关情况,或者报告内容存在异常;(三)客户报撤单速率、成交持仓数量、日开仓限额、自成交次数等触发监控指标阈值;(四)客户交易情况与尽职调查、回访等情况不一致,或者外部系统运行情况与系统测试情况不一致;(五)因疑似实控关系账户、自成交等情况被期货交易场所问询;(六)外部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者发起网络攻击等,可能影响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或者其他交易者合法权益;
  (七)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期货交易场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通报或者要求核实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异常处理】发现外接客户违反承诺,存在风险或合规隐患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采取限制交易、撤销委托订单、暂停系统接入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告知客户。客户及时改正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期货公司重新审查同意后,可以继续为其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客户擅自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违反承诺未及时改正,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终止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客户分级管理机制,根据外接客户异常情况,合理评估外接客户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客户终止提供外部系统接入服务后,审慎再次接入。
  第十八条【客户回访】外接客户使用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或者曾因违反承诺被期货公司采取处理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每个自然年至少对其回访一次。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实客户是否知悉账户交易及出入金的具体情况;(二)了解分账户、子账户实际使用者及其交易情况;
  (三)提示承诺书要求和相关法律风险。
  第十九条【退出安排】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外部系统退出机制,在终止提供接入服务后,及时关闭外部系统接入权限。
  第二十条【文档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外部系统接入管理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记录、相关审查记录、客户承诺书、风险提示书、交易记录、监测评估报告、异常情况处置记录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一条【禁止性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为客户违规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二)对外接客户管理不到位,放任其违反承诺;(三)协助客户伪造、隐瞒外部系统相关信息;(四)绕开公司交易系统前端控制接入外部系统;(五)向客户或者其他第三方让渡公司交易系统管理或控制权限;
  (六)未及时有效处置外部系统相关风险,影响信息系统安全或者期货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二条【自律检查】协会可以对期货公司外部系统接入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协会向期货公司通报外部系统相关异常情况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处置。
  第二十三条【自律措施】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协会将按规定移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布实施安排】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6年6月27日起实施。

  附件1接入承诺书(必备条款)
  本人/本单位【】,就使用外部系统接入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知悉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场所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相关规定,并配合期货公司接受检查或者调查工作,对自身交易行为负有审慎管理义务;二、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外部系统相关的尽职调查、系统测试、异常情况核查、客户回访等,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使用非自研系统,将要求第三方配合期货公司开展系统测试;三、实际使用的外部系统版本、功能、授权认证信息与经期货公司测试的系统一致;四、拟启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或者更换外部系统,或者变更外部系统功能且可能影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稳定性的,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期货公司,并在期货公司重新审查同意后开始使用;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外部系统使用情况,妥善保存交易日志;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期间,每季度向期货公司报告账户交易及管理情况;六、不转让、出借外部系统,或者擅自允许第三方系统接入;七、不利用外部系统从事操纵市场、场外配资、出借账户、规避账户实名制、变相居间、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八、确保外部系统安全、合规、可控,不干扰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或者影响期货公司交易系统安全;发现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者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时,及时向期货公司报告;九、发生《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规定的异常情形时,协助期货公司核实异常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十、经期货公司核实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存在风险或合规隐患的,同意由期货公司采取限制交易、撤销订单、暂停接入、终止服务等措施进行处理。

  附件2风险提示书(必备内容)
  客户接入外部系统并将分账户、子账户提供给不同主体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规定,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通过分账户、子账户发生的全部交易金额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金额,相关收入可能将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上述行为的,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7号)《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期货公司外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部系统”)接入管理,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接入外部信息系统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随着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信息科技广泛应用,交易者越来越多地使用专业化、个性化交易软件接入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交易。外部系统的应用一方面帮助交易者实现了期现货产业数据互通、全面风险管控、交易策略定制、跨市场产品配置等功能,提高了风险管理效果和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因其管理链条长、信息不对称、责任边界不清等问题,增加了合规隐患和技术安全风险。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7号)明确要求,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监管,督促期货公司严格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保障信息技术安全。《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也对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机制,保证接入系统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等做出明确规定。
  去年以来,协会多次调研期货公司外部系统现状,在证监会指导下研究起草了《管理规则》,以问题为导向,细化自律管理要求,压实期货公司对外部系统接入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对外部系统接入行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保障合理的交易管理需求的同时,防范业务合规问题和技术安全风险,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思路及内容
  《管理规则》共24条,主要包括:
  (一)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是明确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适用本规则,同时明确外部系统与外接客户定义。二是明确期货公司接入外部系统应当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的理念,强调技术不改变业务逻辑,压实期货公司的主体管理责任。
  (二)全过程管理要求
  一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建设功能完备的交易系统并做好网络隔离,同时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二是要求期货公司建立承诺签署、尽职调查、系统测试、风险提示、接入审查、监测监控、异常核实与处理、客户风险分级管理、客户回访等机制,对外部系统接入、交易、退出实施全过程管理。三是明确提出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的六类行为,防范外部系统接入失管失控风险。
  (三)对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针对性规定
  此前,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外接客户利用具备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外部系统,开展期货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外部系统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管理,防范相关功能滥用风险,协会在《管理规则》中就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使用管理做出针对性安排。
  一是把好入口关。在外部系统接入前,要求期货公司就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外部系统的合规性严格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二是明确客户责任。向外接客户作出书面风险提示,强调其不当使用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要求相关客户签署承诺书,每季度向公司报告分账户、子账户交易及管理情况,并配合公司开展异常情况核查。三是强化公司持续管理责任。要求期货公司每个自然年对相关客户至少回访一次,确认客户是否知悉账户实际使用情况;对未及时报告分账户、子账户相关情况或报告内容存在异常的,一经发现立即核实处理;加强异常行为监测,发现客户私自使用分账户、子账户功能的,要求期货公司立即停止系统接入服务。
  (四)自律管理
  明确协会可以组织实施自律检查,并对违反《管理规则》的期货公司及从业人员实施自律措施,将涉嫌违法违规的主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进一步督促期货公司全面落实外部系统接入管理要求。
  此外,《管理规则》还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客户接入承诺书必备条款和风险提示书必备内容。
  三、实施安排
  为确保《管理规则》平稳落地,拟设置6个月过渡期。即,《管理规则》发布后3个月内,期货公司应当完成外部系统接入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监测监控机制。《管理规则》实施后3个月内,期货公司应当完成存量外接客户承诺书及风险提示书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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