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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12366热点速递】发票业务类问题热点答疑[六]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3
实施时间: 2026-3-2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5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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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在新电子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发现销售方信息有误,如何进行修改?
  答:(1)销方地址:可在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
  (2)电话:可在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等相关模块进行修改。
  (3)销方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可从已采集的存款账户账号中选择,如需修改和添加,可在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办理。
  注意事项:由于系统同步信息需要一定时间,如您修改信息后仍显示旧信息的,建议您稍晚再重新登录查看。

  开具哪些业务的发票,其备注栏存在特殊要求?
  答: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二、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六、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七、差额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具时选择差额信息,开具成功后,备注栏显示扣除额;
  八、销售预付卡。(一)、销售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二)、销售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九、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十、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一、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在新电子税务局中如何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答:纳税人办理了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需要使用发票或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通过此模块办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
  1.申请发票用票可以登录新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申领】-【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菜单。
  2.进入【发票用票需求申请】功能界面后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1)“首次”申请发票的纳税人:
  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如果您为非一般纳税人的首次票种核定不进行预填,可点击【增行】,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2)“非首次”申请发票的纳税人:
  系统会自动带出当前有效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可点击【新增】,填写需要申请的发票票种核定信息,也可对已申请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进行修改;
  填写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限额、数量等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页面,确认所填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也可以点【上一步】修改发票票种核定申请信息。当您提交的申请不满足自动审核的条件时,则触发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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