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政府审计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审行[2011]49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7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审核同意,并由市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根据长政办发【2011】36号《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长沙市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库。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库建立以后,相关部门或单位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均可在库内抽取、确定。
  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服务,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谈判确定合作方式,签订合同后直接委托。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参与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的工作:
  (一)编制、审查投资估算;
  (二)编制、审查设计概算;
  (三)编制、审查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审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
  (五)编制、审查投标报价;
  (六)编制、审查竣工结算;
  (七)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  长沙市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进行中介机构库的建立、考核、测评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每次中介机构库的选定有效期为3年。每次入库的中介机构为100家。其中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40家,具备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6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实行公开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按照投标单位资质级别分类评分排序,依次确定入围单位。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指导收费文件标准的优惠率,注册资本、经营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及能力等。
  第八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规定履行的义务;
  2、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
  3、在长沙市区(不含长、望、浏、宁四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与制度;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或处理;
  5、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人员基本情况表和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简历、学历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近两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项目清单。
  第十条 委托单位在进行相关业务委托时,应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标准格式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提供咨询服务的时限和要求;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结论、报告等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收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应确保接收到的资料的完整、真实;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在提供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入库中介机构应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努力提供优质服务,认真遵守纪律,严禁利用受托的权力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委托项目的分配与考核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时,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30万以下(含30万元)的,委托单位可以在中介机构库中确定。
  (二)单项服务费费用大于3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委托方成立询价小组(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在中介机构库内随机选择3家,通过择优询价的方式确定。
  (三)单项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参与投标的单位不限于入库单位。
  (四)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按本条第一款处理;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库建立、确定后,进行抽签选取编号,入库中介机构的编号一经编定,保持相对固定。任务分配一般应遵循随机抽取的原则,中介机构只有按时完成已分配任务后方有资格参与抽取下一个任务。已分配项目未按时完成,且不能说明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任务的抽选。任务可以是单个工程项目,也可以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成的任务包。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库管理由长沙市审计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对入库的中介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并报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审核后予以公示。中介机构库管理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制、“黑名单”制和回避制。
  第十七条  末位淘汰是指考核的内容包括报告准确率、服务时效、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等方面。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年度排名在末4位的,予以淘汰。
  第十八条 “黑名单”淘汰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黑名单”,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相关部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 出具的报告失实的(一年内报告准确率两次低于90%或报告准确率一次低于70%的),取消入库资格。委托单位保留追索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力;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向他人转让提供服务的;
  (五)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终生”不得入库。
  第十九条  回避制是指凡与提供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入库中介机构及其参与工作人员,应当主动要求回避。没有按要求回避的,一经发现,取消中介机构入库资格。
  第二十条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先导区、高新区、市内五区等集中使用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单位,应在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长沙市审计局递交中介机构年度考核情况和项目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若淘汰后的中介机构库的数量不足建库时的三分之二,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及时补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处理处罚:
  (一) 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 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 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的。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长沙市先导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内五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县(市)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现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新建库管理,管理按原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费用支付试行 浙审投[2014]47 2014/6/5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 2012/6/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黔府办发[2025] 2025/1/8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 青财预评[2015] 2015/8/1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财建[2004]300号 2004/9/16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协审单位考核 浙审投[2014]46 2014/6/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 吉建造[2012]2号 2012/2/2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有关问题的 湘价服[2011]16 2011/10/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9]84 20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