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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审行[2011]5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1-12-5
实施时间: 2011-12-5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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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机关各直属局、处室:
  现将《长沙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长沙市审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条
  5、《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条
  6、《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7、《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二条
  8、《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01.01
  行政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10.05.01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  2005.02.01
  4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国务院  1995.07.19
  地方性法规 5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2003.03.01
  部门规章 6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  审计署   1999.04.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署  2011.01.01
  政府规章 8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政府 1995.12.21
  9  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湖南省政府 2009.02.01
  10 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长沙市政府 2010.01.01
  11 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长沙市政府 2007.03.0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52项)
  1、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2、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4、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更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5、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6、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7、财政收入执行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期、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5、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6、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0、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1、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3、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4、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6、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28、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29、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0、单位违反规定超预算投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1、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规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规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37、国家机关违规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38、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39、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40、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1、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2、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3、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经?营活动中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45、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6、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7、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8、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9、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50、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
  51、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52、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违规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采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等方式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二)行政监督(共9项)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条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二条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九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四条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八条
  8、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债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条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强制(共4项)
  1、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2、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
  3、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4、审计机关发现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审计档案、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交出或改正
  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四)行政协助(共1项)
  1、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五)行政检查(共3项)
  1、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二条
  2、审计机关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3、审计机关对社会会计中介机构从事的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等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
  (2)《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六)行政奖励(共1项)
  1、通报表扬审计业务质量较高,在同一地区具有一定影响的被检查的社会审计组织、注册会计师
  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七)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2、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法律依据:
  (1)《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2)《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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