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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定[试行]
发文文号: 长审行[2013]24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3-8-26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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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规定(试行)
  长审行〔2013〕2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审计监督,明确投资审计职责,规范投资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投资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长沙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以下简称:投资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本规定使用“可以”、“宜” 词汇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介。
  第四条 项目进窗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未履行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结算资料,不得进窗,特殊情况报投资审计局局长批准后方能进窗;
  (二)建设项目同期开工或竣工的单项(单位)工程宜同批进窗,一个施工合同所承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进窗,建设单位应当一并报送项目概算批复及组成明细、项目概算执行情况管理台账、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表;
  (三)送审金额超概(或超合同价)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符合以下条件时经投资审计局局长或者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能进窗并进行审计;
  1.该项目经批准的实际施工范围超出原合同范围;
  2.该项目经批准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超出投标工程量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3.该项目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4.该项目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及人工价差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5.该项目所用材料设备档次经批准进行调整导致的结算超合同价;
  6.领导交办审计项目;
  7.其他;
  第五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审计,审计人员应对照概算批复组成明细进行审查,防止缺项漏项及高估冒算,严格杜绝预算超概算等问题产生,超概(或无概算)项目不得出具招标控制价确认函。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结算超预算(或超概算)问题,应当重点审计变更和签证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确认其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变更和签证,应当责成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不得认可。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高估冒算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于结算终审审定金额未超合同价的单项(单位)工程,按投资审计局审批流程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结算终审审定金额超过合同价的单项(单位)工程,若超合同价在A(A=批复概算中“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费所分摊的预备费”-施工合同价)以内时,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超合同价原因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按投资审计局审批流程审批后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结算终审审定金额超过合同价的单项(单位)工程,若超合同价金额在A以上时,审计人员应当及时逐级向上报告,并书面告知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在该项目调概文件未下达之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一个单项(单位)工程项目合同原则上只出具一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当至少明确该项目合同价、中标价、送审价、审定价四个数据以及该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施工完毕,有无甩项和增项情况。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审计人员不得对项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变更、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单及其他经济签证单进行签认,也不得参与合同谈判、材料设备价格谈判等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应按照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要求实施跟踪审计,重点对项目建设程序及资金来源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投资审计局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工作一审、二审、三审分阶段独立进行,三审现场踏勘根据项目审计需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二、三审审计人员踏勘之前应事先报投资审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现场踏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由二人以上参加(一般由各科室负责人及主审人员参加),各科室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业务协调会议根据审计需要由项目审计所在阶段主审提出,并收集整理需要协调的问题及建议处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报投资审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会议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召开,参会人员应包括项目二审主审、二审科室负责人、三审主审、三审科室负责人。重大问题的协调会须报请投资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市审计局分管副局长、局长参加。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对审工作不得在投资审计局以外的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接受市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对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审计局每年年底应对下年度的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下年度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草案,经市审计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并入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审计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聘用专家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实行回避、末位淘汰和黑名单制,对在审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适用于二○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长沙市审计局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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