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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企[2025]15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11-10
实施时间: 2025-11-10
失效时间: 2030-11-9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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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有关单位、有关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0日

  长沙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和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按照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有关要求编制,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一)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单位以及出资设立企业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国资预算单位。
  (二)国资预算单位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以及其他市管企业,包括市属金融、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为国资预算企业。
  (三)其他经认定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第六条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汇总建立市级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四)拟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五)审核汇总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六)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组织、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
  (八)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制定、修订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定期统计其监管(所属)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国有企业名录;
  (三)组织和督促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提出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
  (五)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提出本部门(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六)批复其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七)按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其监管(所属)企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八)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产权关系从一级企业逐级向下梳理所属企业,形成本单位全级次企业名录;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三)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报告本企业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强化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本企业党委(党组)重要议事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收支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资预算单位及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年度利润。
  国有独资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为30%,其中,年应交利润收 入不足(含)5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免缴该部分国有资本收益。
  利润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原则由集团公司以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企业计算当年应交利润时,依法从净利润中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
  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缴或抵减应交利润。
  剔除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因素后,市属全资市管企业参照国有独资企业管理。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按规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基础上,向特定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收取特别利润。
  (二)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全额股利、股息收入。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专项说明。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研究提出利润分配意见,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缴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缴国有股股息红利。
  剔除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因素后,市属非全资市管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管理。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获得的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以及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清算(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未纳入改制资产范围的监管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十二条  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为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安排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重点投向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以及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国有企业其他补助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用于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除上述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之外的其他支出。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每年应当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比例不低于30%,具体比例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编制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国有资本布局规划;
  (三)市政府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要求,新形势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市级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五)有关监督和预算绩效结果;
  (六)结余资金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组织编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的编制要求,向监管(所属)企业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三)国资预算企业按照有关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科学测算预计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符合支出要求的企业要科学编制企业预算支出计划,形成本企业收支计划后报国资预算单位。
  (四)国资预算单位对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收支计划进行审核论证,结合监管(所属)企业改革和发展推进情况、预算绩效结果、项目评审等情况,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建议草案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五)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结合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统筹安排预算支出,形成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六)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在接到批复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执行、调整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及有关规定,部署年度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印发相关通知要求。
  第十八条  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通知要求,组织其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国资预算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国资预算单位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并如实填写申报资料。
  第二十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所属)企业上报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级财政部门复核。
  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国资预算单位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国资预算单位根据市级财政部门复核意见,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国资预算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金额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至市级财政部门。其中,当年应交利润原则上应在10月31日前缴清。其他国有资本收益(除应交利润外),在收益申报核定并实际取得收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清。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减缴、免缴、缓缴国有资本收益。确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由国资预算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国资预算单位商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减免的国有资本收益应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结合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当年预算支出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有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费用性支出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二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批复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预算资金拨付前,企业已统筹资金支付的,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置换企业筹集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需调整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决算编制统一要求,部署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国资预算单位编制本部门(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并按时限要求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国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在接到市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单位批复决算,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应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健全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体系,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情况,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第三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要全面落实人大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各项要求,健全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应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国资预算单位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三十七条  国资预算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规范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自觉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国资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国资预算单位应将监管(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三十九条  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以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区县(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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