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财办[2025]1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5-9-12
实施时间: 2025-10-26
失效时间: 2030-10-2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12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为落实“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2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零为基、以事定费、以效促用、公开择优、诚实信用、防范风险原则。
  (二)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三)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
  (四)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五)应当坚持完整性原则。涵盖中央、省级等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界定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交由符合条 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明确购买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二)界定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 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边界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和“省级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部门指导性目录”执行。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采用指导性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
  (一)准入类事项。指导性目录内事项属于准入类事项,具体可以分为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和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A类公共服务类事项具体包含公共安全、教育、就业等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对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服务。B类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是指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应进行从严控制。购买主体应谨慎选择履职辅助性服务类事项的购买,充分发挥岗位人员作用,坚决遏制将本应由自身完成的本职工作交给第三方承担的“懒政怠政”行为。
  (二)禁止类事项。对于禁止类事项采用“负面清单”管理。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务);(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6)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7)现有人员配备、物资设备足以保障履职到位的事项;(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只能买“事”、不能买“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向个人购买服务,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四、严格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流程
  构建程序规范、有效约束、全程监管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包括预算编制、项目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管理、履约管理、付款验收等环节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实现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全流程管理。
  (一)规范预算编制。购买主体应科学核定购买服务预算,防止既花钱“养人”又花钱“办事”,在编报年度预算时,须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购买服务模块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要全面、精准,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应当涵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所有服务项目。
  (二)加强项目审核。购买主体应当落实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围绕核心工作,保障大事要事,加强自身直接提供服务和购买服务的性价比分析,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符合指导性目录清单的事项决定是否实施购买,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表进行预算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指导性目录规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内事项,项目的资金需求是否超出标准等。
  (三)落实采购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一律由购买主体根据单位“三重一大”、财务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活动。严禁为规避采购限额和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化整为零实施采购。
  (四)提升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五)强化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实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不得转包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达标。购买主体应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做好相关文件、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进展和支付情况等有关信息的记录。
  (六)严格验收付款。购买主体应当在合同履行届满后组织履约验收。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合同,购买主体应当组织合同中期履约情况检查。履约验收应当以项目合同、采购需求文件和中标文件的约定和要求为标准。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五、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建立“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全周期绩效管理制度。强化“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刚性约束。
  (一)强化事前绩效评估。购买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新增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加强对评估的审核,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项目的必备要件,评估不通过的不予立项和安排资金。
  (二)开展事中绩效监控。购买主体应当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目标存在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及时纠正,保障项目预定目标实现。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监控,督促购买主体改进管理,监控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三)健全事后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分析成本控制、产出完成和效益实现情况,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履行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职责
  (一)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及预算公开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之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及时将购买服务公告或公示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长沙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体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并在确定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上述相关媒体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购买内容和数量、服务要求或标准、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
  七、严肃追究违法违纪行为
  (一)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见附件)
  2.长沙市市级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名单
  长沙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 财办库[2015]8号 2015/1/19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17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 浙财采监[2017] 2017/8/17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 财库[2014]214号 2014/12/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市 津财采[2019]25 2019/7/19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的通知 2011/6/28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晋财库[2001]28 2001/7/5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 京财采购[2021] 2021/11/2
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 财库[2024]36号 2024/12/3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正式启用金财工程一体化政府采购业务处 浙财采监[2012] 2012/6/15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 陕财办采资[201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