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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农联[2026]8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2-9
实施时间: 2026-4-7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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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长沙市财政局
  2026年2月9日

  长沙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等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和整改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公开公示。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组织章 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会计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有条 件的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事务分离,账务分设。村(居)民委员会账户主要核算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民生福利、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主要核算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收益分配、为成员服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应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各项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必须坚持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分配权、审批权、监督权、处置权不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鼓励实行委托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与会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会计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代理服务流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营管理需要举债的,按照“适度、可控、限期”原则,在保证偿债资金来源的基础上,严格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由县级制定分量审核标准,按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重点审核举债程序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偿债资金来源的合理性。不得批准村级存量债务较多、偿债资金来源无保证、资金用途不合规的举债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的范围和结算起点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使用范围或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各项支出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现金收支活动严格落实“收支两条 线”制度,严禁坐收坐支、非法截留、乱支乱用、贪污挪用集体资金。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业农村(农经)部门颁发的组织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原则上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集体所有的资金。开设的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一般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工作紧急需要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履行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后方可支取。
  第二十六条 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会计人员与出纳员(报账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其他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调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印章 应当及时移交。
  第五章  收支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纳入湖南省农村村务管理平台管理。严禁个人自收自支,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应遵循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支出合理的原则。重点保障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压减公务性支出,控制消费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程序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审批同意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绝支付。大额或消费性支出应逐笔审签,小额零星支出可定期或定额汇总审签。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并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严禁挪用。专项资金支出应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报销时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凭证外,还应在报销单上注明费用所使用的专项资金名称,并后附专项资金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 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在收益较多年份应合理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一次性或集中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出租等收入,应分摊到各个受益年度,不宜一次性分配。
  征地补偿费、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补偿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分配股红,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 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逐笔逐项公开。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收益分配、重大财务事项等。
  除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外,鼓励利用网络等渠道进行线上公开。
  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及时向成员公布审查监督有关情况。必要时,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事)可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及时公开。
  对于监事会认为不合理并予以否决的开支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等事项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案,并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审计。每届内财务审计应当不少于两次,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一年审计一次。发生集体资产重大信访事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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