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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6]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3-19
实施时间: 2026-3-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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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办公厅近期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8号),现就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备原则
  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报备信息的审核、汇总、分析。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优化服务、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按时完成报备工作。
  二、报备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报备工作,其中“自查自纠情况”的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
  三、报备数据审核、汇总、分析要求
  市级财政部门在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并对分所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浙财会〔2020〕40号)的要求,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完成对基本信息报备内容的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退回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重新上报,确保报备信息准确无误。
  2.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除自查自纠报告以外的报备信息进行分析,形成各市行业管理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2026年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3.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分析,形成《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于2026年8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四、联系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1.系统设置、密码维护联系人:郑书剑,电话:0571-87057622。
  2.报备业务咨询联系电话:
  杭州市0571-89580342         宁波市0574-89388305
  温州市0577-88598523         湖州市0572-2396819
  嘉兴市0573-82085446         绍兴市0575-88126803
  金华市0579-82468747       衢州市0570-3059958
  舟山市0580-2282721          台州市0576-88209216
  丽水市0578-2669239、2669237
  省财政厅0571-87058439
  附件: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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