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市监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4-10
实施时间: 2023-5-15
失效时间: 2028-5-14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附件: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审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但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可能性,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不对当事人相关场所、设施、财物等实施暂时性控制。当事人行为涉嫌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审慎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得实施。
  第四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必需的范围内。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不得查封、扣押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六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对应,多种行政强制措施均可达到监管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设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
  第七条 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证据损毁、危险扩大风险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第八条 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对涉案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证据损毁、危险扩大风险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第十条 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本市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无证据损毁、危险扩大风险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要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情形进行综合研判,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及时变更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内工信政策法规 2025/7/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 厦地税发[2012] 2012/7/26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行政强制程序暂行办 杭审法[2012]98 2012/11/16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辽财法[2011]98 2011/12/8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穗公积金中心[2 2013/3/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 川工商发[2014] 2014/12/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 沪财法[2011]8号 2011/11/2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减轻 鲁市监法规字[2 2024/10/21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 绍市监管[2024] 202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