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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3-20
实施时间: 2026-4-27
失效时间: 2028-4-26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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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行为,促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提升航运服务水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大港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董家口港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董家口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董家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2026年3月20日
 
  青岛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
  加注业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行为,促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发展,提升航运服务水平,引领区域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广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厦门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期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稳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工作,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信息登记、业务指导,可视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从事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试点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备案方可经营的,从事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应按照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第六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管理工作实行信息登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信息登记材料清单和登记指南,明确登记所需材料、方式及流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定期公布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发生相关变化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信息登记。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守天然气市场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九条 加注船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或者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依法进行船舶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并保持良好状态。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须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等设备。
  在加注船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其他从事加注作业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培训,熟悉水上船舶清洁燃料加注作业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并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应当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和国际船用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船舶供受燃料管理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质保量开展供应业务,并建立燃料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账,保留证明保税液化天然气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第十一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注业务使用的加注船舶应当在船有效运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水上液化天然气加注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作业安全规程》《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等要求开展船舶加注作业。
  每次加注作业前,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应联合相关方充分开展安全与防污染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如相关作业安全环境、条件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不再重复开展安全与防污染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统筹协调,建立检查制度,加强经营者的信用管理。通过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按职责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海关、海事、边检、交通运输、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行为的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区、市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对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业务试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查处,并按规定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是指在本市水域通过船舶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经营行为。
  (二)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
  (三)保税液化天然气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国际航行船舶用液化天然气。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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