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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6-3-11
实施时间: 2026-3-11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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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6〕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进行信息采集。
  二、继续教育分工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课程内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设置,可统一在青岛市财政局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注册学习。
  三、继续教育学分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不少于30学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及评优的必要条件。
  四、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规定执行。青岛市财政局将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加强对网络教育课件和面授教育课程的审核把关。
  (二)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会计人员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按照信息采集属地化管理原则,方式一:电脑登录青岛市财政局官网,选择“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模块,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注册学习;方式二: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财政”,点击“数据公开--热点栏目--会计管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模块,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注册学习。
  2.面授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参训人员名单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填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面授培训备案表(见附件),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一个区(市)的,向该区(市)财政部门备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以及会计人员跨区(市)的,向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备案单位的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登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统一登记。
  2.参加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山东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且信息采集属地为青岛市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青岛市财政局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3.参加网络继续教育且信息采集属地为青岛市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学分于完成次日自动导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4.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需于培训班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测试合格人员名单、本期培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测试试卷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认定。
  没有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路径: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
  (三)费用负担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完成补学,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青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区(市)财政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应按本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按时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  85855872
  具体信息采集及继续教育联系方式:
  市南区财政局51989887
  即墨区财政局88550352
  市北区财政局51986564
  胶州市财政局82206039
  李沧区财政局87619093
  平度市财政局88397371
  崂山区财政局88999775
  莱西市财政局 88483300
  城阳区财政局87866153
  自贸片区财政金融部86767050
  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85166700
  高新区财政金融部68686901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docx
  青岛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1日
相关附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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