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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项目目录清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31
实施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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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

名称

单位

性质

收费

项目

收费

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

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方案确定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

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综合考虑占用耕地质量状况、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及管护费用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

政府定价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3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税务部门

政府

部门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的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政府定价

自然资源部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鲁财综〔2014〕75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公告,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12号

 

4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

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动产登记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政府定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法典》《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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