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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事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民发[2015]3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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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行政审批局:
  为加快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现将《天津市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事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修订办事指南,做好实施工作。
  2015年6月3日
 
  天津市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事项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现结合天津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登记审批
  凡申请设立社会团体均可依照本办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成立登记。
  二、申请设立社会团体的办理程序
  (一)咨询受理阶段。
  发起人提交可行性报告(附件1),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可行性报告所载内容详细了解该社会团体的情况,对基本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
  (二)申请阶段。
  可行性报告通过后3个月内,社会团体发起人需广泛发展会员,开展筹备工作并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1.按照双重管理原则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附件2);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附件3);
  (3)章程草案;
  (4)验资报告;
  (5)场所使用权证明;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
  (8)社会团体会员名册(附件4);
  (9)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名单(附件5)。
  2.无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附件2);
  (2)章程草案;
  (3)验资报告;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ZD04)》;
  (6)《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编号:ZD12)》;
  (7)《社会团体发起单位登记表(编号:ZD001-1)》或《社会团体发起人登记表(编号:ZD001-2)》;
  (8)社会团体会员名册(附件4);
  (9)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名单(附件5);
  (10)社会组织业务指导单位商榷函。
  以上材料齐全后,行政审批部门下发《同意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告知书》(附件6)。
  (三)会议阶段。
  社会团体发起人应自收到《同意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织机构,通过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成立审批阶段。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15日内,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成立审批的材料。
  1.按照双重管理原则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编号:15)》(附件7);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
  (3)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件8);
  (4)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2.无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编号:ZD15)》(附件9);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ZD05)》;
  (3)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附件8);
  (4)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公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在公开的社会媒体上公告。
  (六)备案。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相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开立银行账户。自发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上事项并将下列材料报行政审批部门备案:
  1.《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2.《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编号:1210)》;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按原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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