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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民发[2012]1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2-2-13
实施时间: 2012-2-1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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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天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天津市民政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民政局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服务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民政局系统新建、扩建、改建和设备购置的基建项目以及二次装修、维修、拆除的修缮工程(以下统称基建项目)的审计。
  第三条 局审计处、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为基建项目审计主体,依据本办法对基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新建、扩建和装修项目,以及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改建、维修及其它项目,须报局审计处接受审计监督。
  总投资在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审计部门自行安排审计,局审计处将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基建项目审计按照建设管理过程分为:开工前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条 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项目及投资是否纳入计划,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各项批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设计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三)项目负责人是否按规定组建,内部管理、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建立,能否满足建设管理的需要。
  (四)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存在造成建设单位潜在损失的内容。
  (五)工程预算书是否真实,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情况。
  (六)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完成。投标结果或审定的工程预算标准是否充分体现在合同条款中,有无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合同条款;设计、监理、征地拆迁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签订;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取得。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期间审计内容:
  (一)基建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用款计划申请的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规范;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开户存储。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符,有无违背合同规定、故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基建项目债权债务发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清理。
  (三)主要材料采购质量与价格是否相符。
  (四)建设期间设计变更、追加投资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五)工程现场变更单的签证是否及时、合理,能否与实际发生相一致。
  (六)重大隐蔽工程及分步、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证单手续是否完备。
  (七)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机制是否有效。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按初步设计进行,能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依据竣工图纸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所列分项工程名称及计算单位、工程数量、工程单价、合价金额等是否相符。
  (三)基建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成本计算对象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计算;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
  (四)基建单位管理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基建项目尾工及预留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本建设收入和节(结)余资金的内容是否真实和合法,是否按规定使用和上交。
  (五)基建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审计受理。受理按本办法规定必须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受理局领导授权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立项后,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审计部门呈报项目基本情况,并全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工作安排。受理基本建设审计项目后,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安排审计工作;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事项,审计部门应参予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开工前应提供的资料:
  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
  2.工程预(概)算书;
  3.招标文件初稿、工程承包合同初稿;
  4.审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建设期间应提供的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报表;
  2.购进主要材料质量合格证书;
  3.重大增减项目设计变更单;
  4.重大隐蔽工程及分步、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证单;
  5.内部控制制度及有关资料;
  6.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竣工结算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承包合同书或协议书;
  2.设计、供料清单;
  3.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
  4.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结算书;
  7.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
  8.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及实施前的准备。根据工程规模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的强弱,审计部门组成审计组,根据须审计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工程所处阶段,审计组采取全面审核法或抽样审核法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搜集适用的法律、规定、文件、工程造价管理政策、专业定额、市场信息等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根据审计工作方案,进入审计实施阶段:
  (一)开工前审计实施。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熟悉工程图纸,审核基建项目报批资料、招标文件、工程预(概)算,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审核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报告局领导后出具审计意见。
  (二)建设期间审计实施。听取工程进度情况汇报,进行现场勘察,审核主要项目工程量,主要材料购进价格及合格证书,检查付款进度和重大隐蔽工程及分布、分项工程的验收签证单。汇总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呈报局领导。
  (三)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熟悉工程竣工图纸,进行现场勘查,审核工程结算书,与建设单位审核人员核对增减项目。汇总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报局有关领导审批后,在审定的结算书上加盖审计部门印章。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部门的基建项目审计报告;将基建项目审计报告呈报局有关领导,提交计划财务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的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的基建项目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审计以风险防控为导向,提供规避和控制风险的管理服务。审计报告不仅是对基建工程项目状况及进度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而且是针对项目全过程中潜在风险的预警、规避和防控。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基建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领导决策的主要参考信息,是计划财务部门拨付款项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建设单位了解和掌握基建项目全面情况的有效途径。对加强项目管理、规避潜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施工质量等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预付工程款或办理竣工结算付款手续;对于按本办法规定必须报送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未经开工前审计即签发工程招标文件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未经竣工结算审计即办理结算的,将视作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单位权益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将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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