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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昆市监发[2025]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0-22
实施时间: 2025-10-22
失效时间: 2027-10-2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昆明
阅读人次: 2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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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派出分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纵深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现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纵深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制定昆明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证照并销”改革是指申请人(经营主体)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遵循自愿原则,可以同步申请注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备案凭证等。即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改革要求,通过精简申请材料、减少审批链条、优化审批环节等措施,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证照注销“一窗办、同步办、一次办”;达到“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的目的。解决经营主体在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备案凭证注销过程中同部门多次跑问题,有效提高经营主体退出效率及减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提高经营主体注销便利度。
  二、实施范围
  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管领域涉及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摊贩备案卡》等行政许可证、备案凭证注销登记(《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食品摊贩备案卡》统称为“许可证件”,下同)。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清单,动态管理。建立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1),推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改革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此次改革事项暂定为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
  (二)精简材料,一表申请。整合简化市场监管领域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注销所需提交材料,申请人在申请营业执照注销时同步申请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领域许可证件注销的,申请人通过线下提交《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申请信息采集表》(附件2)和许可证件原件,无须提交许可证件注销申请表(书)等许可证件注销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三)一口说清,一次受理。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等线上渠道及行政审批窗口等线下渠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证照并销”的适用范围、依据、提交材料、程序、时限等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各级登记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证照并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
  (四)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由同一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受理“证照并销”的窗口做好与许可审批窗口的衔接,加强内部流转,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许可证件的注销及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依法出具注销通知书。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由不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受理“证照并销”的窗口在办结经营主体注销登记及本级核发的许可证件注销时,应告知申请人其他许可证件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流转注销,同时填写《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并销”联动办件告知书》(附件3),连同《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申请信息采集表》一并扫描通过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OA邮件告知许可证件核发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核发许可证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上确认注销信息,依法出具相关许可证件的注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及时领取办理结果,并按原路径将相关许可证件的注销信息反馈“证照并销”受理机关。
  (五)依法公示,及时归档。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件注销信息的公示,并做好申请材料的归档工作。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为不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由作出注销决定的机关分别公示;受理“证照并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于每个月5日前将上个月办理的“证照并销”有关材料(许可证件原件、《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并销”联动办件告知书》原件和《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申请信息采集表》复印件)通过邮寄的方式移交给核发许可证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存档。
  四、其他事项
  (一)核发许可证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应用平台”上确认注销信息时,受理意见应备注“通过证照并销办理”。
  (二)许可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在《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申请信息采集表》上注明并承诺情况属实后,在办理“证照并销”时,可免于提交遗失公告等有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统筹。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是方便经营主体、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的一项有力服务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改革方案传达至窗口每一位工作人员,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办事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改革有效推进。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理顺工作机制,推进责任落实,为经营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强化沟通协调,确保按时办结。同一县级局的“证照并销”业务应当集中到一个窗口办理,各县级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负责“证照并销”窗口并予以公示;县级核发的昆明市局登记企业的许可证件注销集中到县级行政审批窗口办理,以减少内部流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配合,信息互通,业务协调,建立高效有序的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强登记和许可审批窗口联动,做好业务衔接,统一行政审批行为,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证照并销”业务。对存在的问题及困难,要及时汇报、沟通协调、研究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政策普惠。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证照并销”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提高群众和经营主体知晓率,让更多经营主体享受到政策红利。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典型宣传。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试行两年。
相关附件:
附件1.昆明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第一批).doc    
附件2.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申请信息采集表.doc    
附件3.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证照并销联动办件告知书.doc    
附件4.昆明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办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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