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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26]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3-18
实施时间: 2026-3-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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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对《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参与银行的存款经营行为应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2.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3.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4.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5.权责统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四)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五)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六)竞争性方式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七)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八)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竞争性存放操作
  (九)参与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并参照上述条件确定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条件。
  (十)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年组建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团,期间根据银行申请进行增补。财政部门和参与银行团成员共同签订年度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年度内每期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不再单独签订协议,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变更。未组建参与银行团的财政部门应在每期竞争性选择操作完成后,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
  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由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另行签订相应的账户管理协议。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厅(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级政府或财政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十三)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其余指标权重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各级财政部门可研究设置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贷款等支持经济发展贡献度的相关指标。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应清晰、明确,可量化。
  (十四)各级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的开始时间一般为竞争性存放操作提前一天,最多不得早于开始前两天。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三、集体决策操作
  (十六)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2点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十七)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十三)规定。
  (十九)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厅(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四、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二十)各级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一)各级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二十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二十三)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2.金融管理部门评级或评价降低,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3.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4.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5.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二十四)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二十五)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发现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函告同级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存在利益输送等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处理。
  五、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自2026年3月18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同时废止。
  附件:廉政承诺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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