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规[2023]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6
实施时间: 2023-9-26
失效时间: 2033-9-2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
  为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度,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期限通知如下:
  一、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由缴费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矿产资源开采期费源等清册。税务部门在每年征期结束后,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入库及欠费情况。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2023年9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 粤发改价格[202 2022/4/1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降 京发改[2017]94 2017/7/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水 鲁发改成本[202 2022/10/8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水土保持补 京财综[2014]10 2014/6/9
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 苏水农[2022]13 2022/4/1
贵州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3/13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国家税 皖发改价费函[2 2025/1/1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明 浙发改价格函[2 2022/1/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 2017/1/1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 赣财税[2022]29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