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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26]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6-3-9
实施时间: 2026-3-9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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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依法加强对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2026年度财会监督工作部署工作安排,现就202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4—2026年)工作台账》(财库〔2024〕18号)的部署安排,以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以下内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落实、评审活动组织开展等,涵盖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适用、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以及登记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全方位全过程。对监督检查中涉及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切实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形成震慑。
  二、工作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统领,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5个部门规章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为依据,全市统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工作组织
  市、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统筹指导各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整理汇总全市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等。各区财政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线索,整理汇总本区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等。
  四、工作安排
  (一)筛选名单。按照《检查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以统计的2025年全市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以及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情况为基础,本次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共随机抽取128家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市级检查26家,滨海新区检查14家,西青区检查10家,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武清区各检查7家,河东区、蓟州区、静海区各检查6家,和平区、南开区、宝坻区、宁河区各检查5家,河北区、河西区、红桥区各检查4家。本次检查主要针对2025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若检查对象在2025年未开展代理业务的将延伸检查其2024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3月14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市、区财政部门向检查对象送达书面检查通知,检查对象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以及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市、区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检查对象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市、区财政部门进一步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登记信息,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检查对象做好充分沟通,由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市、区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处理处罚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并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衔接。本次监督检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要求,与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筹衔接、同步开展。
  (二)统一执法程序。各区财政部门要扎实开展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及处理处罚尺度,确保检查工作稳步实施,取得预期成效。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严格对照政策法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提前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和相关资料数据的整理,积极配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确定专人负责协调和联络,联络人员名单随自查报告一并报送。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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