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关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十五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6]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3-5
实施时间: 2026-2-28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消费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5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长沙、南宁、昆明、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税务局:
  为支持办好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现就“十五五”期间相关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以下称中蒙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以下称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以下称中俄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以下称中非博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以下称东盟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南亚博览会)、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国际藏毯展区)(以下称青洽会·藏毯展区)、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以下称中阿博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以下称亚欧博览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类别和销售额度等规定见附件。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的展品类别或销售额度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进口后海关不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五、每届展会结束后3个月内,各展会承办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六、本通知适用于2026年至2030年期间举办的中蒙博览会、中俄博览会、中非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南亚博览会、青洽会·藏毯展区、亚欧博览会,以及2026年至2027年期间举办的东北亚博览会、中阿博览会。
  附件: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
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粮食和物资 粤财税[2022]39 202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 桂地税发[2004] 2004/2/3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 闽国税发[2003] 2003/2/28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 冀地税发[2000] 2000/2/1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内地税字[2004] 2004/5/18
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 豫地税函[1999] 1999/5/2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 渝国税发[2000] 2000/3/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2015]58 201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