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 > 问题解答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PPP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8-10
实施时间: 2021-8-10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问:社会资本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时,应当如何应用“双特征”?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规范的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资产的使用期或运营期,通常在PPP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社会资本方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指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或政府方授权,社会资本方享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设施等权利,同时承担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社会资本方至少需要负责基础设施管理和相关服务中的一部分工作,而不能仅为政府方的代理人。“社会资本方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就其在运营期内运营或维护项目资产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回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沪财会[2012]16 2012/2/17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 鄂财会发[2010] 2010/5/24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的指导意 吉财会[2008]73 2008/11/10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财办会[2016]32 2016/8/1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4号 2012/12/27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 皖政办[2017]71 2017/9/12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5]18号 2015/11/26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财务会 沪财社[2000]44 2000/12/1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05]12号 2005/5/16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 渝财会[2023]24 202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