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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中残疾人就业情况界定等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残发[2023]5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时间: 2023-8-16
实施时间: 2023-8-16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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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残联:
  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过程中,各地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遇到了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和社保医保缴纳等政策界定不清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联网认证,现对部分问题解决方式,在此予以明确。
  一、就业年审范围
  就业年审范围包括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残疾人证过期问题
  联网认证过程中,出现残疾人证过期的,因残疾人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更换残疾人影响联网认证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联网认证相关规定办理,基层残疾人证办理机构负责做好解释工作;对自然灾害等非个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残疾人证过期的,应及时补办残疾证,由当地残联办证机构进行核实,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残疾人证过期情况属实的出具说明,按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三、残疾军人证相关问题
  (一)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残疾军人证信息的,或持有证件信息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残疾军人证信息残疾等级不一致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在联网认证窗口根据持有证件信息和证明材料,在系统进行录入按规定进行办理。
  (二)残疾军人持有残疾军人证编码与退役军人事务部推送残疾军人证编码不一致的,或残疾军人证信息无注销时间或缺少起始日期、终止日期的,在网办或申办系统录入证件编码或有效期,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四、享受低保、新农合、残疾军人等无法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
  (一)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按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第四条规定,残疾退役军人应按照属地原则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因就业稳定收入超过低保要求的,应按规定取消低保。
  因此,享受残保金减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相应社会保险,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相悖的,应以国家政策为准,请各地在审核时严格把关。
  五、工资组成问题
  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应计入工资总额;发放的生育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即工伤补助金不可作为用人单位发放给残疾职工的工资,进行按比例联网认证,发放给女性残疾职工的生育津贴可作为工资进行联网认证。
  六、在职职工问题
  (一)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因工伤致残,依靠工伤津贴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单位的残疾人职工,在未办理退休手续之前,依旧属于该单位在职职工。
  (三)通过正式招工手续进入农场的残疾人职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向社会转包后,只要本人和原单位依旧保持着劳动关系且参加社会保险,则仍视该职工为农场的在职职工。
  (四)企业内退人员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视为单位的在职职工。
  (五)已经超过就业年龄,并且也没有再参加社会保险,无论是否还在岗工作,都不再作为单位在职职工。
  (六)事业单位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停薪留职人员,依旧视为该单位在职职工。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属于在职职工。但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算作在职职工:①在就业年龄段;②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用工单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④用工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⑤适合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且实际在岗。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按照劳务派遣认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中有关在职职工界定等事宜的通知》(云残发〔2019〕26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同时废止,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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