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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发改价费[2020]1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0-4-8
实施时间: 2020-4-8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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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比例
  我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按照《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65号)执行,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征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执行。
  三、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通知》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按照各自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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