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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 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0-8-28
实施时间: 2020-8-28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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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
  (一)2020-2022年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号)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保金。
  二、规范使用
  (一)残保金优先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方面的支出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残保金使用管理相关政策,根据云南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二)健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落实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与支持和补贴。
  三、强化监督
  (一)县级以上残联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县级以上残联、财政部门定期通过同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年度残保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情况。
  (二)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向残保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证明、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残保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四、健全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准确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基本情况、技能水平、就业失业状况、求职意向、就业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等信息,动态掌握残疾人就业情况,做到就业状态清、就业需求清、技能水平清、就业困难清。利用人社部门的公益性岗位或者残保金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的方式,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五、其他要求
  各州(市)、县(市、区)由财政部门牵头贯彻落实《总体方案》的有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配合,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保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就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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