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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6年安徽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2-14
实施时间: 2026-2-14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1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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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知》(中残就业〔2025〕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6年安徽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以下简称“联网认证”)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所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材料。
  二、审核时间
  2026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本地政务服务网或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选择对应的办事区域后,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办理。
  (二)现场申报:用人单位需携带申报材料,前往对应的政务服务大厅年审窗口(已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或所在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详见附件),申报2025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四、申报资料
  (一)网上办理
  用人单位注册(未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库备案的用户需先完成此步骤)、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现场办理
  1.《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法人或授权经办人签名,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
  3.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4.残疾职工上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缴费记录(当系统无法自动校验参保情况时须提供个人参保证明);
  5.用人单位上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证明和上年度工资表(当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残疾人工资情况时需提供);
  6.用人单位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因系统无法自动校验残疾职工工资情况,且当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后工资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需提供);
  7.劳务派遣协议(由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协议应当注明申报残疾人姓名、残疾人证号、派遣时间及计入单位)。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材料1、2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下载。
  五、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
  2025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机构咨询申报联网认证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六、相关说明
  (一)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及办理状态。联网认证的承诺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用人单位申报后需及时完成材料填报与提交。经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系统状态将显示为“已审核通过”,此时需点击“完成申报”。审核结果同步至税务机关后,用人单位可自行打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前往税务机关办理残保金的申报与缴纳手续。如审核状态显示为“已审核未通过”,请按照系统提示尽快补充上传相关资料。
  (三)参与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登录中国残联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进行资质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在联网认证系统中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关联。劳务派遣机构2025年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完成资质备案的,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该劳务派遣机构办理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
  附件: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安徽省联网认证机构信息一览表.xls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2月14日
相关附件: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安徽省联网认证机构信息一览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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