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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事务[2025]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11-18
实施时间: 2025-11-18
失效时间: 2030-11-1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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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会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24〕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
  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开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传输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监制,负责省本级开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开票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开票单位是财政电子票据的具体使用管理部门。
  开票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完整准确填写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对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履行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内部监督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填开内容的解释与信息公开。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质量管理和信息共享,推动开展财政电子票据大数据分析应用,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供支撑。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基础上,探索建立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应用机制,合规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资产化。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七条  全省财政电子票据实行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式样规格、编码规则和数据标准。
  第八条  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票据校验码、交款人、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
  第九条  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依法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四)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电子凭证。
  (六)财政部门管理的其他电子票据。
  第三章  管理系统
  第十条  全省财政电子票据依托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台和业务前端(以下简称中台和前端)进行管理。中台是省级统建统管的核心管理平台;前端分为财政管理前端和在线开票前端,其中,财政管理前端是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管理平台,在线开票前端是为无自建业务系统的开票单位提供的业务操作平台。
  第十一条  开票单位可直接应用在线开票前端,或通过本单位自建系统与中台对接的方式管理本单位财政电子票据。
  使用本单位自建系统对接方式的开票单位应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依托本单位自建系统,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功能。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制定中台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中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制样、赋码、开具、传输、查验、入账、冲红、核销和归档。
  第十四条  制样。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要素,依托中台依法制作形成符合全国标准规范的财政电子票据可视化式样。
  第十五条  赋码。开票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通过前端或本单位自建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收到开票单位申请后,财政部门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向开票单位发放财政电子票据编码。
  财政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具有唯一性。财政电子票据代码由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种类编码和年度编码等4部分组成。财政电子票据号码采用顺序号。
  第十六条  开具。开票单位确认收取财物后,通过前端或本单位自建系统制作生成含有单位数字签名信息的电子票据,经中台审验确认电子票据编码唯一性、单位签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七条  传输。开票单位应及时通过短信、邮件、应用服务程序等多种方式向交款人交付财政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查验。省财政厅通过“湖南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平台和“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及省财政厅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机构提供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票面信息查询和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第十九条  入账。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电子票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开展会计核算,进行报销入账。
  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的单位,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财政电子票据原文件,并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财政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条  冲红。开票单位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后,如发生票据信息填写错误、退费等情形的,应开具等额的红字票据冲抵。财政部门应将对应的原财政电子票据标记“已冲红”。
  第二十一条  核销。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全省财政电子票据核销规则库,不断完善财政电子票据核销与申领、发放、监管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开票单位应及时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实际收费金额等相关数据要素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
  财政部门对申请核销的财政电子票据交款人、项目、标准、金额等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验,通过中台和前端实现全流程线上核销。
  第二十二条  归档。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各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将核销后的财政电子票据归档。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全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等级或以上要求。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开展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工作,每年至少对系统开展一次安全检测评估,落实安全建设整改加固措施,防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开票单位应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数字证书或数字证书服务器,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电子票据防伪功能,确保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人为数据泄露风险,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开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数字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数字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证书核发机构申请冻结使用,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数字证书需变更注销的,应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证书核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因数字证书管理不善、变更注销不及时等原因,出现单位数字签名信息不真实、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由开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开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使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票据数据信息使用、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应建立完善全省财政电子票据智能监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电子票据监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智能化动态监控和开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开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开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电子票据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相关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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