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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0]20号]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5-1-10
实施时间: 2025-1-10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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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如何确定该合同的主险和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答:对于一项同时包含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其他事实情况,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以确定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应当分拆:
  (1)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和分开销售,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可以分开定价,但不能分开销售,则仅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与附加险既不能分开定价,也不能分开销售,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2)主险与附加险是否同时失效。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不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不导致主险失效,则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但附加险失效未必导致主险失效,或者合同中的附加险失效导致主险失效、但主险失效未必导致附加险失效,则部分符合此项分拆条件;如果合同中的主险失效导致附加险失效,附加险失效也导致主险失效,则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3)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是否相互依赖。如果合同中的主险或附加险不可单独计量,即企业无法在不考虑另一保险成分的情况下计量主险或附加险(如保险合同约定主险与附加险共享保额),则主险与附加险的风险相互依赖,即不符合此项分拆条件。
  对于同时包含多项主险和(或)附加险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对合同中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进行综合判断。企业确定分拆的每项主险或附加险,不应当有不符合以上任一项分拆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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