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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有力支撑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7-11
实施时间: 2025-7-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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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各市分行,各市金融监管部门,各市证监部门,各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知识产权局,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市分行,辽宁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大连分行,辽沈银行,盛京银行,辽宁振兴银行,辽宁农商银行:
  《辽宁省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有力支撑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第7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市科技部门、人民银行会同相关单位将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内相关金融机构。
  省科技厅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辽宁金融监管局   辽宁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知识产权局
  大连金融监管局  大连证监局
  2025年7月11日
 
  辽宁省加快推进科技金融创新有力支撑科技强省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加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为科技创新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金融支持,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省,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更好发挥货币信贷引导支撑作用
  1.用好用足货币政策工具。在支农支小再贷款中单设100亿元“科创贷”专项额度,将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科技型企业情况纳入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对支持效果显著的银行机构给予授信额度倾斜。组织开展票据融资“首贴户”专项行动,将“科票通”再贴现专项额度由5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扩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使用规模,推动银行机构前置参与项目筛选,提升项目名单质量和对接成功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优化信贷产品服务。完善科技、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支持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重点科技型企业和重大科技建设项目信贷服务力度。优化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供应链金融等业务,鼓励创新利率定价、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的产品模式,进一步扩大各类科技信贷特色产品企业覆盖范围,为科技创新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融资对接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3.设立科技金融专门机构。鼓励银行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等专业部门,在科技资源集中地区率先设立或改造专注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支行,推动专营化发展。聚焦科技型企业细分领域信贷需求,支持引导银行机构突破传统单一信贷模式,优化完善差异化管理机制,创新打造专属金融产品,采取投贷联动、定制化信贷等方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全生命周期的科技金融服务。(责任单位: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
  4.全面推广“创新积分制”。搭建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科技型企业“创新积分制白名单”,丰富积分应用场景,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将“创新积分制”引入内部风险评价模型,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的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对科技型企业“精准画像”,更科学与精准地提供科技金融综合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5.完善信贷支持科技创新机制。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健全科技型企业授信容错纠错机制,科学制定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支持银行机构科技信贷人员绩效评价与科技型企业成长有效挂钩。积极申请并参与科技型企业并购贷款试点,推动银行机构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特别是“链主”企业开展产业链整合,进一步畅通资本循环。动态监测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推动银行机构明示民营科技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及时帮助企业发现和减少融资中不合理的非利息性费用。(责任单位: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二、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关键枢纽作用
  6.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和科技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分层分类为后备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融资培育服务。对科技型上市公司开展常态化走访,持续推动解决上市公司卡点、堵点问题。强化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能力,推动“专精特新”专板做大做优,设立瞪羚、独角兽专板,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促进企业股权和可转债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加快落实债券市场“科技板”等政策。加大科技创新债券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全面摸排省内科技创新债券等债券品种发行需求,建立发行主体储备库,开展承销机构展业督导,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等业务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主体发行基础设施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在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和金融人才评选中,债券投资额度评价指标与债券承销额度考核指标同等计分。(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更好发挥创业投资生力军作用
  8.积极争取国家级基金支持。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加大在我省投资力度,设立子基金或开展直接投资。鼓励省内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吸纳国家级基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优化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对主要投资早期项目的投资基金进一步放宽出资比例等方面政策限制,最大限度吸引银行资金、保险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在辽投资,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鼓励企业参与组建创投基金支持早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参与组建并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围绕重点产业链群设立产业基金,促进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10.丰富创业投资种类。推动发起设立开发区联合发展基金,聚焦硬核科技、先进制造业项目开展项目储备和投资,投资装备制造、新材料、精细化工、生物医药领域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对科技型企业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引导辽宁产业投资基金成为支持创业投资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统筹推动我省经济实力较强、科技型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的城市,积极申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畅通科技金融“资金—资本—资产”的有效循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
  11.建立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和容错机制。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出资、考核、容错和退出机制,鼓励辽宁产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国有资本基金长周期考核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四、更好发挥保险“减震器”、“稳定器”作用
  12.强化保险保障。积极探索以共保体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风险保障,开展重大技术攻关、中试、网络安全等风险分散试点。针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研发、生产运营、市场推广、成果转化等环节的重点风险开发推广新型保险产品。支持建立科技型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
  13.加强保险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部门、团队。引导保险机构探索投资科技金融资产支持计划等证券化产品,争取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责任单位: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
  五、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增信作用
  14.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增信功能。建立科技创新类“白名单”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深入实施国家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国担基金及省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融资担保额的70%给予风险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担保费奖补等政策扶持,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支小支农业务占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为科技创新债券提供增信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设立省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合理分摊金融机构等风险成本,支持将科技企业、科技人才、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类贷款和科技创新债券融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六、更好发挥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示范引领作用
  15.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创新实践。组织实施科技金融创新政策“揭榜挂帅”,积极鼓励引导各地区政府和金融机构主动“揭榜”,大胆探索各种特色的创新实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沈阳浑南科技城、大连英歌石科学城等科技要素集聚区,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根据需要发展科创金融特色机构,发挥科技金融服务驿站作用,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可得性和便利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
  16.支持科技型企业跨境融资。支持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地区政策向科技型企业倾斜。持续推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17.实施科技型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与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境内支付业务时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办理,无需事前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鼓励辖内银行通过数字化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支持外国投资者在辽投资科技型企业。依法依规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等辖内重点行业领军企业“一企一策”解决外汇业务难题。加强对企业的政策辅导,指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汇率避险服务,做好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七、更好发挥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综合保障作用
  18.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建立省科技金融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科技金融工作的部门协调、政策联动和信息共享,研究制定科技金融重要政策、先行先试和组织实施等相关事项,更好服务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各市参照省级机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同推动本地区科技金融工作。(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辽宁金融监管局、大连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
  19.强化平台服务支撑。支持全省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和重点科技型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升“创投辽宁”品牌影响力,积极推动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接入“创投辽宁”股权投融资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接入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平台,支持金融机构研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授信产品。推动全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国家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公共服务平台。深化全省数据资源整合,依托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科技、工信、税务、知识产权、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部门数据,实现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专利成果等核心信息“一点归集、全网共享”。(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加强跟踪评估。规范有序开展科技金融数据统计,加强对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支持。推动科技金融“春笋行动”优秀金融服务案例推选。深入开展科技金融示范机构、示范点、示范项目建设,修订《辽宁省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考核评估办法》,将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金融示范机构评选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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