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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科发[202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19
实施时间: 2025-12-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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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打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商务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5年12月19日
 
  辽宁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
  转化改革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打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效激发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本措施所指科研单位包括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支持中央驻辽单位等参照本措施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职务科技成果自主权
  (一)推广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允许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依法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科研单位也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赋权期结束后,科研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在赋权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长期使用权变更为所有权。
  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科研单位赋权后,要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及时办理专利权属变更、专利申请权变更等手续。(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允许科研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在本单位建立区别于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研单位对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单位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由单位自行决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允许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扩大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经科研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等形式入股或成立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
  对于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转化的,科研人员可与所在单位约定收益分配比例,其中科研人员占比原则上不低于90%,共享成果转化收益。
  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视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行为,所形成的国有股权纳入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范围,相关资产处置等事项由科研单位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扩大职务科技成果定价自主权。科研单位将其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研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建立健全市场导向的价值评估路径,允许科研单位基于职务科技成果的特性、交易场景和市场需求灵活自主选择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存在异议的,可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半个月内无人摘牌,按协议定价交易。
  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定价管理制度,确保程序公开合法,定价公平合理。(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五)推行“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模式。鼓励科研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协议约定许可费用、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
  鼓励科研单位建立“先用后付成果池”,定期发布更新。对取得知识产权三年以上未实现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原则上纳入“先用后付成果池”,加速推动成果转化。
  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发相关专项金融产品,为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服务,有效降低风险。(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宁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权益让渡”转化方式。支持科研单位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基础上,将单列管理职务科技成果的留存部分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形成完整的权属关系,由成果完成人(团队)自主实施转化。
  科研单位可以对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一次性收取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的资源占用费后让渡留存的所有权。
  科研单位也可以在成果转化时采取“赋权+约定收益”方式,通过技术转让让渡留存的所有权,成果完成人(团队)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在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的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收回转让单位。(省科技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先投后股”支持方式。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以“先投后股”方式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依托国有平台公司代投并持有相应股权。在“先投”阶段,探索以科技项目形式向企业投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化开发;在“后股”阶段,待被投企业实现市场化股权融资或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后,将投入的财政科技经费转换为股权,并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形成财政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双向揭榜挂帅”。建设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常态化发布“企业找技术”和“成果找市场”的双向揭榜挂帅项目榜单,坚持以发榜单位需求为导向,强化市场化合作,给予研发、中试、孵化、人才、金融等全链条政策支持,对“揭榜”成功、落地转化的项目,给予企业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九)构建金融支撑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成果转化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设立子基金。依托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在重点行业领域推动构建省天使基金集群,投向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早期科创项目及成果转化项目。
  探索建立以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贷债保”联动的协同模式,支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制度,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信贷及保险产品提供风险补偿。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贷”等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属金融产品。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险、研发损失险等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产品,探索共保体方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保险支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辽宁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建设。支持科研单位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建立用人灵活、专业高效、激励精准的科技成果运营体系。
  支持大学科技园聚焦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不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建设。鼓励高校以“一校一园”或“多校一园”模式建设大学科技园,对年度评估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支持专业孵化器建设,鼓励行政机关提供免费物理空间等条件,对在孵企业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推动孵化器与科研单位、企业等开展深度合作,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对年度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性后补助。
  鼓励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或大学科技园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面向需求的“定制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鼓励大学毕业生在辽创业,依托转移转化机构、大学科技园等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培训、创业辅导等服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技术转移专业学历教育,探索设立技术经理人学院,加速各层级技术经理人培养。畅通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要支持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鼓励设置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在聘任中对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成果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予以倾斜。
  对支持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团队,可以通过特设岗位等方式予以倾斜。(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十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益激励机制。对科研单位副职领导及以下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导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对科研单位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考核,适当增加其指标权重。
  科研单位要逐步完善内设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数量、质量、效益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与内设机构的资源配置、人员晋升等挂钩。
  科研单位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权重,作为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奖励评选、绩效考核及职称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遵循成果转化客观规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科研单位和相关领导在勤勉尽责、履行相关程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承担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科研单位应当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批、单列管理、运营、权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实施审慎包容监管,确保将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落到实处,切实消除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不敢转”顾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单列管理、“先使用后付费”转化范围内。职务科技成果向境外开展赋权和转化,应遵守技术出口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职务科技成果开展赋权和转化,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赋权和转化,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备案,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的科技伦理监管,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审查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委科技办要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政策落实见效,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及时协调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组织等部门和省委科技委成员单位加以妥善解决。对勇于创新的要予以鼓励,对履责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追责。宣传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加大宣传和推广应用。
  如遇国家和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照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辽宁省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若干措施》工作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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