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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5-12-1
实施时间: 2025-12-1
失效时间: 2026-12-3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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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青岛市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青岛市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青岛市商务局
  2025年12月1日
 
  青岛市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更好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助力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青政字〔2024〕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励内容
  对年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设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完成设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中的投资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行业分类,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新设企业年度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增资企业年度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资到账后企业累计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其中,新设企业指新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企业指外方股东新增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年度到账外资金额定义:指企业在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外资到账时间或纳入商务部统计时间计算)以现金形式到账且记入注册资本的外方股东出资,不含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及投资性公司投资、股东贷款等。到账外资应符合《外商投资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并纳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统计系统统计。
  (四)奖励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定义,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奖励基数为企业自单笔外资到账之日起18个月内投向固定资产的实际已支付金额,具体金额由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机构审计并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确定。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商务局申报通知要求申请奖励。对已支持部分不重复支持,仅补足差额部分,总申请奖励基数不高于年实际外资到账金额。
  (六)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奖励:
  1.外资到账年度至奖励申报年度内,企业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在海关管理方面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录(http://credit.customs.gov.cn/ccppwebserver/pages/ccpp/html/lostcredit.html);在税务管理方面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http://qingdao.chinatax.gov.cn/resourcedata/sswf2019/);在外汇管理方面被列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企业名录(http://www.safe.gov.cn/qingdao/xzcfxxgs/index.html);
  2.不符合《山东省财政厅等16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22〕29号)有关要求。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复印件)、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比例、境外股东简介、社会贡献(近3年营业收入、利润、进出口商品类别及金额)、纳税证明、缴纳社保证明、年度审计报告或主要财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四)有效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台账、合同、发票、银行支付流水、固定资产照片及其他。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按照市商务局印发的申报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每年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申报材料,同时填报《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首页至“申请企业声明”的栏目。
  (二)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于材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奖励名单。
  (三)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写《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和“区(市)政府(管委)审核意见”;汇总辖区申报企业情况,填报《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汇总表》。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情况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推送至市商务局。企业上报及区(市)初审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商务局。
  (五)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开展独立审核,并征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外汇管理等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第三方和有关部门意见,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
  (六)拟奖励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网站组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市商务局研究通过后,将审核意见上传“青岛政策通”平台。市商务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五条 绩效评价
  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加强资金使用的日常动态跟踪问效和问题整改,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确保企业按照合同或章程约定将到账外资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获得政策支持的,一律撤销奖励支持资格,责令退回奖励所得,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服务,定期掌握享受本细则规定政策奖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原则上企业获得奖励后五年内,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实地走访,及时上报企业投资经营情况。
  第七条本细则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4〕18号)的配套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9日实现外资到账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仍适用《关于印发<青岛市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商办字〔2023〕109号)。
  第八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相关附件:
附件1-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报表.docx    
附件2-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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