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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7-17
实施时间: 2023-7-17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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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不限于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还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中,“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包括未与金融工具载明于同一合同、但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其他信用增级条款。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的,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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